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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无形资产必须是10年摊销吗?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17-03-10

【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根据财税[2008]1号文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实务理解】

1.一般性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 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例】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可以按照5年分期摊销,不需要去税务机关备案。

3. 购进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需要提醒的是,所有的企业都享受该项政策,不仅仅是软件企业。

【例】生产企业因为生产需要,外购了一套专用软件,按无形资产核算时,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含),但需要按照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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