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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前,怎样有效的通知工会?

 昵称35325546 2017-03-11

作者:无锡市总工会  曹琪





案例





某系统公司销售骨干王某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工会主席刘某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并加盖了工会印章。此后王某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诉,认为公司工会主席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权,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认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违法。此后,经过上级工会组织调解,公司方意识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而不是需要工会同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经协商,支付劳动者二十余万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应该说,法律授予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行为的监督权,对用人单位合法的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有积极的意义,对劳动者而言也是保护。但是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对法律条文存在误读,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有的用人单位也仅仅是形式上的完成通知义务,并没有起到规范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效果。笔者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有关事宜,分析如下:

 

适用前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通知工会。


需要通知的情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而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履职能力降低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的裁员程序。

 

适用的方法

 

适用的方法是“通知工会”,而不是需要工会同意。上述案例中,工会主席误读了法律条款,将“通知工会”理解为需要工会同意,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盖章。要知道,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主席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就站在职工的对立面了。现实中,甚至出现一些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对簿公堂时委托本单位的工会主席作为代理人,与职工在法庭上对峙,显然是违背工会组织性质和法律规定的。

 

通知的内容

 

通知的内容应该是解除的“理由”,而不是通知工会要解除某位职工的劳动合同这一结果。这里的“理由”应该包括事实部分和法律部分。事实部分应该说清楚劳动者存在哪些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存在某些后果,再具体些,也可以说明一下劳动者这些行为发现的过程以及证据材料。法律部分应该说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哪些条款。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书面通知工会将要解除某位职工的劳动合同,没有说明解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这些通知,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工会的作为

 

工会以被动接收为主,但也可主动为职工维权。当工会收到类似通知时,要从形式上审查是否载明解除的理由,从内容上审查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情况不完全清楚时,可以适当的询问用人单位。工会如果认为没有问题,应该保持沉默,不做任何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即可按照法律规定走后面的解除程序。当工会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该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时,用人单位再次书面向工会解释理由成为解除合同必经程序。

  

单位没有工会

 

本单位没有工会应通知所在地工会或上级工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我国工会组织大体上分为地方工会和企事业单位工会,其中地方工会是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和行政层级设置,分别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县区总工会、镇(街)(总)工会以及各类园区工会,各自按照自己的层级和区域管辖所在地方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企业工会关系也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部分企业工会存在双重领导关系,例如省电信公司某市分公司工会受省电信公司工会和所在地市总工会的双重领导。因此,本单位没有工会组织,用人单位需要通知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的,并且应该通知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工会组织。例如,在某街道范围内的企业可以通知街道总工会、在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通知园区工会,对于垂直领导的企业可以通知其直接上级的工会。如果把通知邮寄到非直接隶属的上级工会(越级通知),应属于无效通知。例如,一个乡镇企业把解除通知直接邮寄到省总工会或中华全国总工会则属于无效通知,但省属企业的用人单位却可以将通知邮寄到省总工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工会组织行使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能够避免在诉讼阶段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通知而判定程序违法。

 

法人资格与通知效力

 

工会组织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不影响通知的效力。《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取决于是否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并在所在地地市级总工会进行了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登记。工会是否具备工会社团法人资格不是工会成立的必备条件,只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具有日常的组织机构,就是合法的工会组织,就能够履行工会的职责。因此,用人单位通知的工会,不是必须要具备法人资格。有的劳动者在诉讼中以工会不具备社团法人证书否定用人单位通知工会的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人证书与通知效力

 

工会社团法人证书过期不影响通知的效力。工会社团法人证书的有效期是根据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确定的,一般是三年或者五年,任期满就应该换届改选。但是在工会社团法人证书有效期超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通知工会的,是不影响通知的法律效力的。一是对用人单位而言,他是不会知道工会社团法人证书的有效期是否过期,如果以社团法人证书过期否认用人单位通知的效力显失公平;二是社团法人证书过期不影响工会继续履行维护职责,没有影响对职工权益的继续维护,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造成影响;三是只有被撤销的工会组织才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但工会被撤销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通知的时间

 

通知的时间应该及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事先”通知,也是说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之前通知工会,立法本意在于给予工会监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充分时间和给予用人单位的纠错机会。一旦用人单位解除的决定已经送达劳动者,工会即使发现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法挽回,只能采取后续的补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允许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即通知本单位工会)规定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背了立法本意。

 

单方面解雇劳务派遣工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同样的原则。在法律上企业工会和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组织,但在实际工作中工会必须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大局的角度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工作也离不开企业各方面的支持。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作用比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的更好,更加了解劳务派遣工的实际情况,能更便捷的为劳务派遣工服务。实践中,各级工会组织也没有把劳务派遣工排斥在职工服务范围以外,企业工会对劳务派遣工并没有区别对待。在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固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建立工会的情况下,通知用工单位工会符合法律的精神,应该视为有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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