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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未通知工会是违法解除,那单位未设立工会怎么办?

 孺子牛8904 2020-05-01

【裁判要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须通知工会的前提为工会存在,若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且未设立工会的责任不在单位,则单位在解除上述劳动关系时未通知工会,不构成违法,单位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不应撤销。

案情简介

唐X系隆湖公司(隆湖物业公司)的员工。

2013年1月20日,唐X欲驾驶私家车进入某小区,该小区保安张X以公司规定不允许员工驾驶私家车进入小区为由,对唐X进行了阻拦。但唐X仍要求进入,且与张X发生争吵,辱骂、殴打了张X。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同年2月20日,隆湖公司与唐X解除了劳动关系。

隆湖公司与唐X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在劳动者对同事进行辱骂殴打或以暴力攻击他人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将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亦作出了“辱骂、殴打同事的,公司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的规定。

员工代表大会经民主讨论程序而通过了上述《员工奖惩条例》,且通过公司网站向员工进行了公示。

隆湖公司共有四十名员工,未建立工会。

唐X于同年3月26日,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恢复劳动关系,隆湖公司向其支付其在劳动关系被中止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仲裁委)逾期五日未予立案。

唐X以隆湖公司未建立工会,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系未通知工会即作出的,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审判观点: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非因单位原因而未成立工会,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嗣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定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并未通知工会,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有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唐X的诉讼请求。

唐X不服一审判决,以通知工会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隆湖公司有四十名员工,依法应建立工会而为建立,与其解除劳动和亦未经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此,工会由单位职工自愿结合,用人单位并无发起设立工会的义务。因工会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职工利益,故若由用人单位发起建立,可能会违反工会的设立目的,不符合工会的性质要求。综上,未建工会的后果应由职工而非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处通知工会的前提为存在工会。若单位并未建立工会,且单位对未建立工会无责任,则劳动者不得以未通知工会为由主张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就本案而言,隆湖公司为用人单位,唐X系隆湖公司的职工,双方在依法成立的《员工奖惩条例》及劳动合同中约定,若职工辱骂、殴打同事,则隆湖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唐X实施了上述规定中 “辱骂、殴打同事” 的行为,因此隆湖公司有权按照上述约定解除其与唐X之间的劳动关系。隆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且未设立工会并非公司的原因,故未设立工会的责任应由职工自行承担。因不存在工会,隆湖公司即无须将其解除与唐X劳动关系的理由通知工会。综上,隆湖公司对其与唐X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解除决定不应撤销。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 号】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880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10日刊

各地观点:

意见一:

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意见二:

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可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第五条:“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立法意旨来看,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会助涨用人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对已经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意见三:

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并无通知工会的明确要求。如《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教材作者写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并不是需要得到工会同意或者批准。通知工会并不是对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作出的合法性背书。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仍需要劳动仲裁和法院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依法确认。此外,一般理解这里的工会仅指内部的工会组织,而不包括区县总工会、市总工会或者全国总工会。因此,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通知工会;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并无明确要求。”

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虽然湖南等地的有关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通知地区工会,但还是建议用人单位遇到此类情况,尽量提前通知所在地的地区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把违法解除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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