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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学生打扫卫生意外伤人

 新用户9108xuRE 2020-08-11

案例回放

新生邢某打扫卫生,当他走到同班同学张某处,劝他快点收拾好课桌,张某当时正在玩手机,被打扰有些不高兴,就气势汹汹地说:用你来多管闲事?听了张某的话,邢某也很不高兴,就冲到张某面前与其争吵起来,张某更加发火了,他握着手中一瓶饮料子欲打邢某。此时,适逢班长龚某路过教室,见张某举起瓶子准备打人,就上前制止,不料张某虎着脸又对龚某说:这是我俩的事,与你无关。又小声说了几句脏话,龚某见张某不听劝阻还骂人,立刻急了,随手从地上拿起邢某打扫卫生用的笤帚和簸箕,一起扔向张某。只听到张某的一声尖叫倒下。经送院抢救,张某左眼失明,用去医药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为此,张某家长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邢某和龚某两被告共同赔偿10万余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龚某应对受害学生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张某和邢某为琐碎小事发生口角及争吵,龚某出于好心劝阻双方不要争吵,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在这一民事纠纷中,龚某是直接责任人。从事发经过看,张某和邢某本是发生争执的直接当事人,且被侵害人张某在对待矛盾的处理方式上,采用过激方式并欲用瓶子打邢某来平息矛盾虽然存在过错,但是双方之间并没有造成法律上的损害后果。对龚某来说,当他看到张某和邢某发生争吵并即将发生激化时,应当以适合平息双方矛盾的方式来解决。可是,龚某却用扔笤帚和簸箕击打的方式来处理,已致造成张某眼睛失明的损害事实。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本案中,龚某应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邢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启示

本案中,作为班长的龚某主动参与平息双方矛盾的行为是对的。但方式欠妥当,方法不可取,其他学生和学校要吸取教训。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严禁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尤其是刚刚进入学校的新生,因处于磨合期,极易发生因琐事引发的意外事故。因此,学校要通过班会、校会和多种多样的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避免打架斗殴事件发生的教育和对学生进行自救自护的安全预防教育。

同学之间要懂得宽容感恩,团结友爱,相互帮助,避免矛盾冲突,更不能因小事发生矛盾,进而发生伤害事故。尤其是职校生,毕业就要走上社会,要学习正确为人处事的方法,同学间要和睦相处,不能动辄以动手打架论输赢,更不能用刀棍器具伤人。要养成良好的素质和优良的品质,让自己和他人健康快乐成长。

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孩子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陪伴和牵挂孩子一生的人,孩子的品行和为人处事习惯养成,家长都要时时加强注意。

生命是珍贵的,不经意的伤害有可能毁掉一个健康的人生,我们每个人都要严谨的对待自己的行为,让每个生命健康成长。

(案例来源:职业学校安全管理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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