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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陈艳律师 2017-05-17


编者说:

夫妻双方婚后虽居住在同一套住房内,但各自住在不同的房间里,且再未过性生活,这种情况连续满两年,是否应认定构成分居?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与2003年第6期就上述两个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民事卷》将这两期内容予以收录。本期推送将分享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特推送如下: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司法信箱

一、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分居?

问题:张某与龚某于1996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发生口角。从1997年起,张某与龚某虽在一起居住,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2001年6月张某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龚某离婚。对张某与龚某是否属于分居,法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同住一幢房内,外人都认为其是合法夫妻,不存在分居情形,故不能以此认定二人分居。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虽在同一幢房屋内生活,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存在分居的事实,应认定为分居。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者知道为标准,而应当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依据。本案虽然双方还住在同一幢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在一个房屋内但已经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故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总第461期)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感情确已破裂,能否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款确立了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无法着手进行调解。因此,对是否判决准许离婚,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查明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有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可比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调解,故无需从实体上审查感情是否破裂,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特别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公告下落不明时,采取缺席判决的诉讼程序。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一定要慎重。

——《人民司法》2003年第6期(总第473期)


说明

“感情确已破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32条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对上述1989年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第7、9、10、12、13、14条作了部分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第1条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2条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22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来源 | 王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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