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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有关问题

 赵各庄子 2013-04-11

离婚纠纷应提供的必要证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注意提供必要的证据: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婚姻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以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

因为这些证据材料都对人民法院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提供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及时提供证据,防止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1)对房屋等重要财产要及时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或者是承租使用证。

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话,要及时调取证据,支持主张。

例如张某与杨某离婚案,杨某为离婚作准备,着手用夫妻共同工龄以优惠价将双方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买下,后立刻起诉要求离婚。

由于产权证办理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在法院审理期间,杨某向法院提供了该诉争房的承租使用证,而张某却因未及时向法庭提供该诉争房已被买下产权的证据。

因此,该房被法院认定为杨某承租的公产房,最后导致在夫妻财产分割上显失公正,张某的权利没有及时得到保障。

(2)对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提供借据或者是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例如在某离婚案中,女方主张房屋装修款是双方一起从娘家借的,但因拿不出任何相关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

诉讼终结后,女方在清理物品时发现了男方的记事本,其中男方自己记录着从岳父家借了装修款。

后女方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集中调取了其他一些证人证言,使女方的诉讼主张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3)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争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及时举证。

例如,某夫妻结婚两年后离婚,经调解孩子由男方抚养,双方对女方应给予抚养费的问题争执不下。

分割财产时,男方主张家具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并出示了原始发票。

但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最终的调解协议中,男方同意将该家具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算作给孩子的一次性抚养费。

几个月之后,女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且胜诉。继而女方又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

法院依据离婚调解书进行了判决,判决男方返还除孩子随其生活期间女方应给抚养费以外的剩余部分。

这时男方再主张这部分抚养费是他个人财产为时已晚。

因为男方已经在最初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放弃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利。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不要存在其他心理,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坚决主张权利。

3.提供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例如在某离婚案中,当法庭询问女方有无子女时,女方回答,有一女孩,是收养的。男方对此在庭上未提出任何异议。

后法院判决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日后男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又重新主张收养这个孩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收养关系不成立时,再走申诉程序,既浪费了诉讼成本,又使自己受到了损失。

4.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必须及时主张权利并提出证据,并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对于对方提交的认为有异议的证据,及时反驳,以期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离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诉讼离婚,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深圳,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

一般来说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离婚案件即是如此。也即,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到庭,相关事实就难以查清。为此,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自动撤回离婚起诉;那被告不到庭,能否视为同意离婚呢?

答案是否定的。对于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二次以上正式传唤仍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或者可以迳行缺席审理、判决。

缺席审理、判决,并不是说完全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法庭仍应进行法庭审理,只不过视为被告放弃了质证与辩驳的权利。在实践中,只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举证证据没有原则性错误,一般会得到支持。

为此,任何公民不论因在何种情况下收到法院判决,都应积极地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自认为对方的起诉完全是没有道理的,而以无所谓的态度,既不向法院说明,又不到庭,最终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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