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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以及抢夺罪的取保候审

 荷香月暖 2017-03-12

抢夺罪属于暴力犯罪,您的朋友被拘留,现在属于侦查阶段。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亲友在侦查阶段是见不到当事人的,只有律师才能依法会见当事人。因此,在这个阶段委托一个律师对您朋友合法权益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

侦查阶段律师作用非常重要:
1、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当事人涉案的相关事实,收集证据。
2、律师在会见中,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罪名的构成和量刑,正确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
3、对被告情绪和心里的安慰,传递家属的关心和问候。帮助当事人树立信心,正确面对。
4、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院出具不予逮捕或者是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
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抢夺罪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么?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否批准由办案单位决定,取保候审是在法院判决前。建议您及早聘请律师介入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尽量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争取取保。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想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抢劫罪不可以取保候审,只有一种情况可以,那就是证据不足,时限已到。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中的强拉硬拽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2)点: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中的“强拉硬拽”的词语意思?

一、这是为了与抢夺相区别而做的界定。一夺就到手了,那是抢夺,一夺未得手对方知道了相互争抢。这是“劫”了
 二、它表明这个行为是公然进行。因“公然”是抢劫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三、强拉和硬拽的对象只能是财物而不能是人或其它。

案例:2005年8月25日7时多,刘女士步行去上班,她突然感到有人拽其肩上挎着的包。接着,刘女士看见一个骑摩托车的从她身后超了过来,车后面坐着的男子拽着她的皮包带,刘女士使劲拽着包没有松手,开摩托车的一加油门,就将她向前拉倒在地,包被抢走,刘女士也受了伤。法院认为,两人曾多次进行抢夺,其行为构成抢夺罪,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专门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作出明确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趁机夺取财物的;二、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三、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案例2:李某伙同另一同案人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窜至某区进修学校路段,看见买菜回家的妇女手提一钱包(事后查明,内有现金48元)后,顿生邪念。李某与同伙驾摩托车靠近该妇女,趁其不备,李某用力抓夺钱包。该妇女觉察后,一边用力拉紧钱包,一边大声呼喊。李某随即叫开车同伙开快点,借摩托车快速行驶的冲力将该妇女手中钱包抢走。法院一审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在被害人不放手的情况下,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夺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飞车行抢、强拉硬拽取得财物的行为法律分析


2005年7月10日晚上,刘某某伙同刘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定南县城源江路,发现深夜单身回家的被害人王某(女)提包行走,刘某某驾车贴近王某,坐在车后的刘某则动手去抢王某的提包,王某抓紧提包不松手,并被迫跟车走了三。四米远。刘某某随即驾车突然加速,致使王某被拽倒在地受伤(轻微伤内级),两被告人籍此将王某的提包(内装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现金170元)抢走。

  一、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某某、刘某两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两人的行为,是驾驶机动车乘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将其携带的财物抢走,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至于王某倒地受伤,非刘某某两人的本意,王某又系轻微伤,故对刘某某两人的行为应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伙同刘某,一人驾车,一人抢包,在利用机动车抢王某的提包时,在王某抓紧提包不放手情况下,刘某某突然加速驾驶摩托车并由刘某实施将提包抢走,并强拉硬拽致王某跌倒在地受伤,其暴力直接危及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使被害人王某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刘某某两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理由分析

  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刘某某等2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飞车行抢,即驾驶机动车辆强行夺取他人的财物,是当前比较突出的犯罪问题。此种犯罪,通常由一人驾驶车辆,另一人坐在机动车的后面对被害人实施强抢行为而将被害人的财物抢走。其犯罪的对象通常是步行或者骑车的行人随身携带的包、手机、项链等财物。以前的司法解释通常对行为人是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2、抢劫罪与抢夺罪关键的区别点在于:抢劫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和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物,一般不涉及人身侵害。在司法实践中,飞车抢夺、强拉硬拽的行为往往超出了行为人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的状态。例如,行为人驾驶车辆撞击强行逼倒被害人,乘机夺取财物;或者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发觉抓住财物不放手时,行为人借助高速行驶的机动车产生的冲力,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或无法抗拒而当场劫取财物等。此种行为,不仅指向被害人的财物,而且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对被害人产生人身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不能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从而劫取财物。这不但严重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8日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2)项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抢劫罪的特征。

赵红杰抢劫、抢夺一案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红杰,男,1981年8月10日生。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抢劫犯罪于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永灿,男,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杰犯抢劫罪、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书亮、朱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杰及其辩护人孟永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抢劫罪

2009年6月16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另案处理)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建设路与益民街交叉口处抢被害人刘XX挎包。被害人刘XX抓住不放,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车拖拉被害人四、五米,致刘XX腿部受伤,拉断挎包带,抢走挎包,内装600余元现金,银行卡等物品。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二、抢夺罪

1、2009年4月22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建设路与视察路交叉口处抢走李XX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7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

2、2009年4月22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长社路人民医院门口处抢走赵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200余元、一部三星手机等物品。

3、2009年4月22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人民路汽车南站对面抢走陈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300余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920元)等物品。

4、2009年4月29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摩托车窜至长葛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路西抢走张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5100余元、一部诺基亚手机等物品。

5、200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八七路一中门口抢走刘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500余元。

6、200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建设路商业银行南20米处抢走路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200余元、手机一部。

7、200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长社路石油公司加油站门口处抢走袁X挎包一个,内装驾驶证等物品。

8、200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文明街中段抢走程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5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9、200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长社路人民医院门口对面抢走徐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32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960元)。

10、200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益民街杏子粥屋门口处抢走梁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1000余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11000元)。

11、200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长社路立交桥处抢走邢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100余元、一部诺基亚手机。

12、2009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烟草局门口处抢走杨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12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840元)。手机已退还杨XX。

被告人赵红杰和高翔将手机、现金拿走,其余物品丢弃。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红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均属共同犯罪,是主犯,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红杰辩称:我只是抢夺,没有抢劫。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受害人摔倒是由于被告人抢夺时用力过猛所致,不属于强拉硬拽,其行为不应按抢劫定罪;另外,本案犯意和作案工具均是由同案犯提供的,被告人事后分得赃物不足20%,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无前科,赃物已退,望法庭以从犯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0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另案处理)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建设路于益民街交叉口处抢被害人刘培鸽挎包,被害人刘培鸽抓住不放,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车拖拉被害人二、三米,致刘培鸽腿部受伤,拉断挎包带,抢走挎包,内装600余元现金,银行卡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红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解XX的证言基本一致,另有报案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二、抢夺罪

1、2009年4月22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建设路与视察路交叉口处抢走李XX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7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窜至长社路人民医院门口处抢走赵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200余元、一部三星手机等物品;窜至人民路汽车南站对面抢走陈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300余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鉴定价值920元)等物品;

2、200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八七路一中门口抢走刘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500余元;窜至建设路商业银行南20米处抢走路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200余元、手机一部;窜至长社路石油公司加油站门口处抢走袁X挎包一个,内装驾驶证等物品;窜至文明街中段抢走程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5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窜至长社路人民医院门口对面抢走徐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32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鉴定价值960元)。

3、2009年4月29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摩托车窜至长葛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路西抢走张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5100余元、一部诺基亚手机等物品;

4、200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益民街杏子粥屋门口处抢走梁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1000余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1000元);窜至长社路立交桥处抢走邢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100余元、一部诺基亚手机,16日凌晨,窜至长葛市烟草局门口处抢走杨XX挎包一个,内装现金12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鉴定价值840元)。手机已追退杨XX。

被告人赵红杰和高翔作案后,将手机、现金拿走,其余物品丢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红杰主动退回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红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被害人李XX、赵XX、陈XX、张XX、刘XX、路X、袁X、程XX、徐XX、梁X、邢XX、杨XX的陈述基本一致,另有报案记录、户籍证明、长葛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警大队证明、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第(2010)0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杰与人结伙一年内多次驾驶机动车辆趁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驾驶车辆强抢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又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均属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赵红杰一人身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于案发后能主动退回部分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红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红杰的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春红

                                审  判  员   王国领

                                审  判  员   高建民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瑾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如何定性?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2016)浙0783刑初799号

【案情简介】:2011年6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高琳与李某某(已判刑)驾乘红色男式摩托车,窜至本市东永一线大联柳塘圆盘附近,由被告人高琳驾驶摩托车靠上骑电动自行车带小孩郭某某的骆某某,乘坐在后座的李某某强行拽走骆某某挂在左手臂上的咖啡色手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3800余元及红色钱包1只、“齐乐”牌黑色直板手机1架等财物。骆某某被拽拉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骆某某、郭某某摔伤。经鉴定,被害人骆某某、郭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裁判指引】:被告人高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进行抢夺,在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附注:要结合具体情况,如果只抢了一下,且是对物暴力,一般是抢夺。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高法出台最新司法解释 飞车抢劫最重可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该意见第十一条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列明了三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被人飞车抢走手机,但因为没有受伤,手机价值又没有超过500元,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只能以飞车抢夺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的惩罚。面对此情此景,受飞车抢夺侵害、威胁的市民必定倍感气愤。不过,这样的情况即将发生改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扩大了飞车抢劫的认定范围。

  现实情况:飞车案九成被认定为抢夺

  飞车抢夺与飞车抢劫,两者仅一字之差,但后果却迥然不同。抢夺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可判无期;抢劫一般处以三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可判死刑。昨日,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一事,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几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及打双抢专业队的便衣民警。他们一致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款来解读:“凡是以前飞车抢夺的均可定性为飞车抢劫!毕竟,没有哪个人被抢了就放手的,必然会往回夺!”

  那么,在以往,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如何界定飞车抢夺和飞车抢劫的呢?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告诉记者,被害人受伤的定性为抢劫,被害人没受伤的,飞车一下子就把财物抢走的定性为抢夺。这一点,无论是飞车还是徒步都是一样。目前,在其派出所辖内,如果有100宗飞车案件,其中可能有90宗会被定性为飞车抢夺,如果抢夺的财物的价值未超过500元,甚至只能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而这个比例可能在10%到20%之间。

  对于以前的规定,几位民警都表示惩罚太轻,毕竟飞车抢夺是严重影响市民安全感的犯罪行为,也最为市民所深恶痛绝。

  理论演变:从从重处罚到重罪处罚

  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对记者回忆起在警校读书时一名教授的话:当对等双方力量不均衡时,抢夺就应该定性为抢劫!比如说持刀抢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抢劫者是否将刀拿出,司法机关均将之认定为抢劫。而飞车抢夺其实也一样,快速行驶的摩托车相对于受害者而言,无疑也是一种暴力工具,均可能对伤害者造成伤害,这一点与持刀抢劫其实是一样的。

  “飞车抢夺实际上就是抢劫!”双抢专业队的民警这样告诉记者,如果说在以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存在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凡是飞车抢夺的均从重处罚的话,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其实将这一概念清晰化,相信对于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将有更强的震慑力。

  早在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除了明确划定判处各档刑期的犯罪数额标准外,还首次明确了对于“飞车抢夺”的行为可以从重处罚。按照该司法解释,对于以下4种情况,法院在判决时都会从重判处: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三、一年以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到,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甚至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读

  类型一:驾车逼挤、撞击

  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称,驾车逼挤、撞击、强行逼倒他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暴力行为,其驾驶的车辆就如同其他暴力犯罪采用的刀、枪等一样成为了暴力工具;其行为的目的就是排除他人反抗,夺取财物,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类型二:强拉硬拽

  那么,是不是只要受害人意识到被抢,并有“不放手”的反抗动作,施抢者继续强拉硬拽的行为就一律可视为“抢劫”了呢?邬耀广表示,“不能这么简单认定,这一情形构成抢劫罪的关键是抢与被抢者之间存在一个‘相持时间’”。抢夺罪有个基本特征是“趁人不备”。如果被害人反应过来,护住财物不放手,施抢人仍要强拉硬拽,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相持”,这时即使没有对被抢者生命、人身造成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意义上的“胁迫”。海珠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钟海腾表示,“怎么认定这个‘相持’,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还有赖于法官结合案情和当事人供述加以综合判断。”

  类型三:致人伤亡

  钟海腾说:“以前,对这一行为法院只能以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进行判处,可能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致人受伤、死亡等抢夺罪的从重情节转化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后,施害人最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邬耀广认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定罪”,相对以前的法律规定,明显严厉。不过如何认定“明知”和“放任”,同样在于法官的裁量。

  链接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20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公安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 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怎样写涉嫌抢夺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吴**,男,1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暂住*****。因抢夺罪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批准对申请人吴**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一、吴**犯罪基本情况:

根据**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查明的事实称2012年2月份起,吴**在与同案其他被告认识后,受他人影响开始实施抢夺,分别于同年2月2日、2月16日、2月24日与他人一同实施了抢夺,抢夺数额巨大。

二、吴**具有严重疾病,可能产生严重后遗症:

吴**在案发前就患有前列腺炎、尿道炎,原在303医院经过治疗已经好转。案发后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在医务室进行继续治疗,但因担心吴**一次过度服药,而一次只开一天的药,因药物不合适及药量不足,吴**未能得到有效治疗,现在前列腺炎及尿道炎已经十分严重,排尿困难,并带有白色颗粒,有严重的疼痛感。因如不及时进行治疗,有可能影响生殖能力。

综上所述,鉴于年纪尚轻,病情较重,对其犯罪行为已有悔改表现,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为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恳请准许吴**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此 致

申请人:

20××年11月21日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李## 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1年12月23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2011年 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亲属李**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有关情况,现根据犯罪嫌疑人亲属李**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提出取保侯审申请:申请理由如下:(1)本案中李##系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李##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且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3)本案中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较小,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4)犯罪嫌疑人亲属李**愿意为其提供资金担保。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等相关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李##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保证方式:缴纳伍千元的保证金。请予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                                  

                                                                 申请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峰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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