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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的界说

 金碗丐fsyz 2017-03-12
赋、比、兴之说,始见于《周礼·春官·大师》:“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继而《毛诗·序》将风、赋、比、兴、雅、颂并称诗之六义。至《毛诗正义》又予分解:“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阐明了风、雅、颂是诗之种类,而赋、比、兴则为作诗之法,对此后人均无异议。关于赋和比的概念,历代也无歧解,大致如朱熹所说:“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但是关于兴的界说,却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不独有碍于古典诗歌的研究,也有碍新诗对古典诗歌的借鉴,所以很有深入研讨的必要。
   对兴见于典籍的解释始于汉代,在汉代计有五家,《毛传》、孔安国、郑玄、王逸、郑众。《毛传》虽没用文字具体说明兴的概念,但从它所标兴体分析,显然兼有发端与比喻二义,这是早经朱自清先生指出,并广为今人所接受的看法。如在《诗·谷风》首二句“习习谷风,以阴以雨”之后,《毛传》注云:“兴也。习习,和舒貌,东风谓之谷风。阴阳和而谷风至,夫妇和则室家成,室家成则继嗣生。”其意是说,此二句乃暗喻夫妻和顺,于是引出所喻之本体“黾勉同心,不宜有怒”,即夫妻应当同心协力,和睦相处。此例可证《毛传》所标兴体,确乎兼有发端与比喻二义。孔安国是以比解兴,见解无出《毛传》其右:“兴,引譬连类。”(何晏《论语集解·阳货》引孔安国语)郑玄的说法与孔安国稍有差别,认为兴仅限于喻美之词:“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周礼》郑玄注)王逸的解释见于《离骚章句》:“《离骚》之文,依诗取兴,引类譬喻。”此说与孔安国的说法雷同,仍不离《毛传》之宗。比较一下如上诸说,可以看出大体相似,而又以《毛传》的理解较为精到,堪称代表。只有郑众别树一帜:“兴者托事于物。”(《周礼·春官·大师》郑玄注引郑众语)由此可见,汉人论兴,虽说法繁纷,实则只有两种见解。而兴字作为一个多义词,除作如上两种解释外,他义如“兴盛”、“作”等等,均不着诗歌创作之边际,所以兴的本意便不会超出汉人说法之囿。下面我们依据《诗经》检验一下这两种说法各自概括的文学现象,从而判定其价值,比较其优劣短长。如上文所说,《毛传》所谓兴,兼有发端与比喻二义;而以比喻为发端,成其为作诗之一法,因而无论这种见解是否与兴的原意完全吻合,也自有其存在的意义。可是我们不难发现,上文所举《诗·谷风》的兴例,显然也可以用“托事于物”来解释:在“习习谷风,以阴以雨”的自然风物描写中,寄托着夫妻理当恩爱的意思。并且以此类推,遍查《毛传》所标一百一十六例兴体,无一不是“托事于物”。这并非偶然的巧合,《毛传》所标兴体既然含有比意,那么充当喻体的兴句,自然寓有寄托,因而必定属于“托事于物”的范畴。但是反过来,“托事于物”的笔墨,却并不限于《毛传》所标兴体。如《诗·汉广》第一章:“南有乔木,不可休息。汉有游女,不可求思。汉之广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其后四句显而易见也是“托事于物”,是以汉水、长江的浩茫难济暗喻游女无法接近。所以如依照郑众对兴的解释,此四句也当视为兴句。又如《毛传》以“鸿雁于飞,肃肃其羽”(《诗·鸿雁》)为兴,却不以“燕燕于飞,差池其羽”(《诗·燕燕》)为兴;因为在《毛传》看来,前者含有比意,而后者不含比意。但是倘以“托事于物”为准绳,后者即使不含比意,也当为兴句。燕子在天,罕有孤燕独飞,而此处又用“燕燕”叠字,所以当指双燕或群燕;而群燕飞舞或燕侣戏逐的景象,则会使离人格外伤感,倍增别恨,正如此诗下文所云:“之子于归,远送于野。瞻望弗及,泣涕如雨。”所以“燕燕于飞,差池其羽”可谓别有寓意,正是“托事于物”的兴句。通过如上分析可以看出,郑众之说的概括范围较之《毛传》要广,并且囊括了《毛传》所标兴体,所以我们可以说“托事于物”道出了兴的基本含义。但是汉人的说法也有缺陷,郑众之说语焉未详,没有准确、明晰地表明兴的功用;而《毛传》等诸家之言则把比、兴混淆起来,更给兴的概念蒙上了一层迷雾。
汉代以后各家之言,除否认兴的客观存在者外,均在汉人之说的藩篱之中。如钟嵘所谓“文已尽而意有余,兴也”(《诗品》),便是追随郑众之说;而刘勰在《文心雕龙·比兴》中所云:“兴者,起也。……兴则环譬以记讽。”则是步《毛传》后尘。孔颖达力图沟通汉人的两种说法:“‘兴者托事于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已心。”(《毛诗·关睢传·正义》)但却把“托事于物”和“取譬引类”混为一谈。至于朱熹,则仍抱守《毛传》的偏颇,认为兴仅限于发端之辞:“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诗集传‘关睢》)而今人则多从刘勰、朱熹等人之说,亦无新异见解。
   那么,关于兴的界说古往今来纠缠不清的原因究竟何在呢?我认为其症结主要在于:兴本是一种写作方法,而古今学者却有意无意地把它当作一种修辞手法来考察;因而或是对兴停留于表面、片面的认识,或是曲解了兴与赋、比的关系,于是造成了各执一偏、难定一尊的局面。我们知道,直陈其事的赋作为一种写作方法已为人们所公认,那么与之相比较而存在的曲陈其事的写作方法是什么呢?这就是兴——间接表意的方式。兴与赋是相反相成的一对矛盾,是同生共存的孪生兄弟,在诗歌领域里,它们应当是并驾齐驱的。为概念清晰起见,这里不妨解释一下何谓间接表意。如果说直接表意是字面之意即可直接表达作者之意,二者在客观上有一定的逻辑联系;那末间接表意则是字面之意与作者之意在客观上毫无联系,纯是由作者的主观思绪将二者牵连。如《诗·摽有梅》:“摽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前两句字面之意是说,梅子纷纷落地,尚有七分在树,而诗的抒情主人公何以言此,却不得而知。待我们细味下文之后,才悟出是在借此述说自己青春已开始衰败,所以急切呼告有意于她的男子,不要错过了吉日良辰。这里的梅子渐落与抒情主人公对青春的珍惜、对爱情的渴望本无逻辑联系,是由于人的想象才把二者交融在一起,所以我们说这是间接表意的兴句。
   兴作为间接表意的方式,往往与赋交互使用,这样的例子在古典诗歌中俯拾即是。如《诗·山有扶苏》,首二句“山有扶苏,隰有荷华”为兴,三、四句“不见子都,乃见狂且”则为赋。又如《诗·鹿鸣》:“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鼓瑟吹笙。”前两句和后两句也是一兴一赋。然而更能说明兴确为一种写作方法的,还是兴如赋一样,可以独自成篇,《诗·硕鼠》便是一例。因为此篇三章意思相仿,这里只举一章为证:“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爱得我所。”全章指桑骂槐,以硕鼠暗喻贪得无厌的剥削者,但诗中对所刺对象却不着一字。在《诗经》以后的历代诗歌中,此类篇什更是不胜枚举,如黄巢《菊花》:“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冲天香阵透长安,满城尽带黄金甲。”通篇是寄托应试不第的愤懑和有朝一日主宰天下的雄心。也许有人会问:如上各例,不也是比吗?是的,从某种角度看是比,但正如面包可作早餐,却不能代替早餐的概念一样,比的概念也不能代替兴的概念。兴是一种写作方法,而比则是一种可以为兴所用的修辞手法,这便是二者质的区别。而且,兴可以兼比,也可以不兼比。我们且看李白《梦游天姥吟留别》的开头:“海客谈瀛洲,烟涛微茫信难求。越人语天姥,云霓明灭或可睹。”其首二句显然旨在引发下文,因而为兴;但前两句与后两句并非相喻,如果从修辞角度考察,则是综合动用了对偶和映衬。这就是说,兴与比并无不解之缘。关于兴可以不含比意,虽然古人早有提及,但由于兴与比同是托附外物,在表现形式上不免常常重合,易造成比、兴似为一体的错觉,所以许多学者把比、兴作为同义语相提并论。虽然也有人试图找出二者的区别,但因囿于视兴为修辞手法的局限,只能隔靴搔痒地推究二者形式上的某些细别。其中以刘勰所云“比显而兴隐”(《文心雕龙·比兴》)影响最大,推演至今,兴则常被称为暗喻、隐喻之类,殊不知兴不但不可与比相提并论,也可以与比喻毫不相干。
   概念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总是以其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为原因的,文学中的概念也不例外。那么兴在文学作品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我们上文已经谈到,兴可以和赋并用成篇,也可以独自成篇,因而它有关整个作品的主体建筑——立意和结构,从而在客观上成为有别于赋的写作方法。所以我们说兴是一种写作方法并非人为所加的冠冕,而是还其本来面目。同时在如上探讨中,我们也完成了一个反证,那就是兴并非修辞手法。修辞手法在表现上必须呈现一定的形式,有一定规律可寻,诸如比喻、借代、拟物等等无不如此;而兴却不仅可以用多种修辞手法来表现,也可以综合运用多种修辞手法来表现,所以兴的丰富内涵,是修辞手法所断然概括不了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兴的概念:兴是与赋相对的间接表意的写作方法,言及此而意在彼,是它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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