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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手续费及佣金处理须合规

 songsgt 2017-03-13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处理须合规

发布时间:2017-03-03 09:30:40     中国税务报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这些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如何列支才能有效防范税务风险?本文依据现有财税政策予以分析。

    什么是手续费及佣金

    手续费或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其有两个基本特征: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业务费用的手续费及佣金,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同时设置“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科目。

    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允许扣除,但不得超过以下比例: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案例分析

    例:甲生产企业与中介公司签定委托销售合同,通过中介公司居间销售自产A产品。2016年10月中介公司销售A产品100万元,根据合同应取得佣金收入6万元。中介公司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万元,增值税额3600元,价税合计63600元。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0

    贷:银行存款 63600

    由于实际支付的佣金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超过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即超额支付的10000元,甲企业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为防范企业在手续费及佣金支付中的避税行为,财税〔2009〕29号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手续费及佣金税前列支的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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