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及手续费的学习集萃 一、增值税的代理佣金及手续费 (一)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特别规定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被委托代征、汇总代开(专票或普票)、月销售额不超10万(或15万)免征。 45号的个人代理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是指增值税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除特别规定之外的其他个人,不得汇总代开,不得代开专票,不得享受月销售额不超10万(或15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1.其他个人可以汇总代开专票、普票的: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2.其他个人不按次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31: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42: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不按次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代开专票: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签证代理、代理进口的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按佣金和手续费政策作税前扣除? (三)财税字[1994]26号 “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委托方支付的代购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按佣金和手续费政策作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的佣金及手续费 (一)税前扣除标准。 1.保险企业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72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电信企业5%: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电信企业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总局公告2012年15号,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对外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全额据实扣除,没有比例限制。 4.房地产开发企业:境内5%、境外10%。国税发[2009]31号,①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佣金和手续费的扣除限额。②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5.其他企业5%:财税【2009】29号,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佣金及手续费扣除要点 1.计算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企业的计算基数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2.特别规定的合同:要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 3.收入与佣金对应:与该合同已实现的收入对应。 4.合法的经营资格: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5.转账方式支付: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6.保险企业特别规定:总打总算;超标准部分无限期结转。 (三)总局解答 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2009年0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复: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问: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税务总局2011/01/26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四)汇缴填报
(五)思考: 1.规定要求与协议合同所确认收入逐一对应的,是否可以理解为,不是与直接取得收入的手续费,不受企业所得税佣金及手续费的扣除标准限制?比如,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签证代理手续费、进口代理手续费和催债手续费。 2.保险企业的,可不需与某个代理人的协议合同所确认收入逐一对应,只按企业整体保费收入总打总算? (六)104000表中的佣金和手续费
105000表中佣金及手续费,所指的是财税【2009】29号等文件规定的限额扣除的。 104000表中的佣金及手续费,与105000表是否一致?笔者认为是一致的。 如一致,财务费用中的佣金及手续费,又会是什么性质的佣金及手续费? 三、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1.此处展业成本:只限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2.收入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免征增值税的,按含税销售额); 3.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4.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5.累计预扣法(不按劳务报酬所得的比例加成预扣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6.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没有“等”的表述,除此之外的其他个人代理人,不得适用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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