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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话石说 | 执业助理医师行医的有关问题汇总

 沙鹰31bm2s 2017-03-13

一、执业助理医师能在哪类医疗机构可以单独开展诊疗活动?

答:1、执业助理医师只能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室独立开展一般执业活动,不包括任何城市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卫生服务站);

  2、执业助理医师不可在诊所(包括农村个体诊所)独立开展一般执业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2、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农村设置个体诊所吗?

答:执业助理医师不能设置个体诊所(包括在农村设置个体诊所也被法规禁止)。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

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国家卫计委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此复。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3、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答:1、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不属非法行医

  2、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97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4、执业助理医师擅自变更地点(未变更注册)在非乡镇医疗机构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第一种处罚方式:


一. 开具处方
对机构: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对人员:
违反: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切记: 
因《处方管理办法》54与57条已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8条和《执业医师法》37条规定,直接列出了处罚种类与额度,因此,在处罚中可直接用《处方管理办法》,不用再引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


二. 若未开具处方:


对机构:
违反《医疗机构管条例》25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3条~责令改正,并不良记分。


对人员:
违反《执业医师法》22条第(一)项,依据《执业医师法》37条~责令改正(有严重后果,予以处罚),并可提前考核。


第二种处罚方式(不区分是否开具处方):


对机构
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人员:同第一种处罚方式。


  笔者建议使用第二种方式,简单实用,方便处罚(不需要调查是否开具处方),同时处罚力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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