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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段手机拍摄的短视频,看完令人愤怒不己

 成功属于俊 2017-03-13

来源:沧州公安、警界警花频道

3月11日,一条无端挑衅、侮辱正在执勤交警的视频在网上大肆流传。视频中,一人持手机录像,多人围住正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妨碍其正常执行勤务,其中一名身上刺有纹身的男子不断对执勤交警进行指点并语言侮辱,整条视频时长3分34秒。



视频拍摄内容显示:在光荣路和朝阳街交叉路,几个社会青年在一个穿着T恤的纹身男子带领下,不知为何找到正在执勤的交警,索要证件,该男子说“你没有证件我就报警”,交警反问“什么证件”,该男子说“沧州上岗证”,交警回复“没有这个证件”。该男子说“你今天要没证,我今天就让你回家放羊”!交警回复“兄弟,我这还要执行公务”,该男子回复“我不是你兄弟,我是良法人民,我有身份证的,你在这冒充玩闹呢?黑帮警察你是?以后你每次在这我都叫着人来找你,你知道为嘛得罪我了吗?自己想去,我要怕你我叫你爸爸”,交警沉默一会回复“你有合法监督权”!该男子“你回家把你的头理发成板寸,我以后就不来找你了,兄弟们走”。


我们在整个视频拍摄中可以看到,此执勤交警全程合理合规,在该男子无理取闹并不断骚扰、侮辱的情况下,交警还不忘执勤提醒非机动车不要违规行驶。


看完真是让小编气愤不已!


事件发生后,沧州警方立即依法展开调查。当日执勤交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且在履职过程中始终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素养。经询问,刘某称他曾在春节前被交警处理过,所以在11号下午2时许和朋友外出时看到执勤交警才做出肆意挑衅的行为。



当然,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是要付出代价的

抓捕视频: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民有权行使监督权吗?  当然有了!但是监督方式,千万别搞错了!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所以说,公民觉得人民警察行为违法、违纪了,你可以告家长,告老师,随便你告,但是不能直接上来检查警察的证件,阻碍警察执法,因为法律没有赋予你盘查警察的权力!


关于人民警察出示执法证件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通字〔2010〕9号 2010年1月27日)》第六条: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人民警察证就是警察执法的唯一证件!所以说,在交警已经穿着里三层外三层的警服的情况下,除非你瞎,还是不要作死去索要什么所谓的执法证了。还有什么瞎编乱造的上岗证,你还是多读几年书多学几本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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