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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有“标准”,用人单位别“任性”

 smiller2016 2017-03-13

本文为【槐城律师】的原创文章,作者:于文婷律师。欢迎分享转发,期待交流沟通,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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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违法

生病住院期间,发现单位发放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于是找到单位理论……

病假工资有“标准”,用人单位别“任性”

近日,王先生因患病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问题与单位产生矛盾,于是,他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咨询,认为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规。

王先生是某公司职工,单位与其约定每月工资2200元。2016年8月,王先生因病住院,于当年10月出院。

住院期间,公司给王先生打卡发放的工资每月1300元,王先生认为,他住院期间的月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460元/月。

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询问公司对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原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第五十九条则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王先生病假期间,由于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公司每月发放的病假工资高于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病假工资有“标准”,用人单位别“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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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病假工资规定

(一)法律依据

劳动法、工资支付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相关规定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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