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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快乐英平 2017-03-14

  编者按

  家政服务的特性决定家政服务领域的纠纷争议内容复杂、调处难度大。首先,家政服务一般是三方主体,即家政服务公司、雇主、家政员三方,三方关系内容需要合同约定,但往往约定不清晰。其次,服务场所即家政员的工作场所在家庭,被服务的对象一般是老人、幼儿、产妇、病患者等,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在服务过程中行为边界难以界定。再次,在三方协议关系中作为基石的服务标准、保险、监管等支持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下面的案例给三方都提了个醒。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李某向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要求聘请家政服务员照顾母亲林某某,交纳中介费100元。当日,李某与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李某聘用赵某做家庭保姆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聘用形式为住家,月薪2300元整。房产中介中心作为见证方在协议中盖章。聘用期内,赵某服侍老人林某某、做家务。后双方没有完全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将服务时间调整为从早上7点至晚上7点,工资为2000元/月。2014年1月,林某某因病住进医院治疗,赵某到医院陪护。住院期间林某某独自从医院病房走出,30分钟后赵某通知李某,后经多方寻找未果,次日被发现在路边死亡。

  李某将家政服务员赵某、房产中介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对朱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60余万元。

  房产中介服务中心注册人认为,该中心系中介性质,只提供信息,赵某不是其聘用人员,二者也不是劳务派遣关系,在协议上盖章只是作为见证方。双方并没有完全按照协议签订的内容履行,且赵某去医院陪护林某某不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故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签订的协议书未完全履行,林某某住院期间,赵某到医院护理,合同并没有约定,也没有支付过费用,林某某是趁赵某上厕所的空隙从病房内走出后走失的,其已经尽到责任,对林某某走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情分析

  李某与赵某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即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双方系雇佣关系。虽然实际履行中双方就服务地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进行变更,但不影响雇佣合同关系的性质与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林某某住院期间,李某与赵某之间形成了委托与被委托的监护关系。赵某明知林某某患有脑萎缩致老年痴呆症,存在认知功能下降,容易走失,对其护理工作应引起足够重视,其上厕所应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或委托他人代为看管或带至厕所,其工作上存在疏忽。林某某走失与其护理行为不当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其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林某某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多种疾病得不到及时救治及饥寒交迫所致,走失是导致死亡直接原因,而究其根本原因是死者生前的精神及身体上均患有严重疾病,故可减轻被告赵兰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酌情认定赵某对林某某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房产中介服务中心系中介机构,为双方之间提供订立劳务合同的媒介服务,收取报酬。本案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应当承担20%责任,合计人民币10余万元。可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只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期责任编辑:许婕
 《家庭服务》杂志【整理转载: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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