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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过程中必须把控的7个税务提醒点!

 Kern2004 2017-03-15

3、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在营改增后,主要的矛盾是承包方可能存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等方式的不同。如果仅是在合同中约定“合规发票”则有可能不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有效抵扣。

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和适用税率。

比如在建筑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对方需要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6、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

所谓“三流一致”,指钱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7、合同应约定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

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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