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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为什么出现各种类型的保理业务?

 黄肥虎 2017-03-15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经常出现收益权保理、针对个人的保理、、等具有中国特色的保理业务,中国保理专业人士说是创新,但是让国际保理人士大跌眼镜。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呢?

首先要看一下什么叫保理?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那么什么是应收账款呢?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如果按照以上这么定义,目前各种保理业务似乎是符合要求的,大家也是以此作为依据的。

我们都知道保理的四大功能: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和担保,但实质上保理商充当放贷主体和把保理业务作为风险管理工具是最重要的两个功能。这两个主要功能有的时候是集合一起的、有的时候是分开的,但是把保理业务做为风险管理工具时保理商一定也是放贷主体,而保理商充当放贷主体时,不一定把保理业务做为风险管理工具。后者这个时候两个功能分开了,就会产生各种类型的保理业务,当保理商充当一个放贷主体的时候,收益权保理、个人保理、POS保理等等就出现了,只要保理商风险能控制就可以做。

只是,这个时候的保理商面临的风险可与把保理业务也做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时候完全不一样了。而要遵循业务的本质去控制风险,至于很多保理商找外包服务商时(例如律师、咨询、培训等等),总感觉他们不够专业,而这些外包服务商也感到业务性质繁多,行业涉及面过广,导致压力太大时,其本质问题并不是因为所涉及行业不同,而是他们把保理作为放贷主体还是风险管理工具混淆。

其实保理商作为放贷主体,特别是针对B端,是一个非常好的工具,相比其他工具来说设立门槛低、后期监管松,没有地域限制,深圳的保理公司甚至没有杠杆倍数限制等,所以吸引着大量投资人设立保理公司,造就了如今百花齐放的景象。

作者:鲁顺   五道口保理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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