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经过大家讨论,部分根据石滨老师观点整理而成,仅供参考) 1、村卫生室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该卫生室违反法律规定,处罚主体是谁?
答:村卫生室由政府规划,村委会设置,村委会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村卫生室也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村卫生室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设立,当然属于其它组织,能直接处罚。
一、依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二、村卫生室是其他组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2、村卫生室设置的要求有哪些? 答: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依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3、卫生室的许可证地址设置在行政村,但行政村中有多个自然村,该卫生室成员分散在各自然村执业,如何处理?乡村医生证的执业地址在行政村。 答:原则上一村一个卫生室,人口多或者较分散的地方可以酌情增设。但增设必须经过卫生计生委同意。像这种一证多点的现象,原则上是一证以外的多点为非法的。但由于乡村医生多点行医现象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要加以解决,需要政府加大对基层卫生的投入和对乡村医生的保障,采取堵疏结合,才能解决基层百姓看病难的问题,解决乡村医生待待遇。
依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4、村卫生室使用抗菌药有什么要求?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本药物”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77年提出,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2009年8月18日中国正式公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卫生部令第93号) http://www./wsb/pwsyw/201303/f01fcc9623284509953620abc2ab189e.shtml 5、村卫生室开展静脉给药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村卫生室开展静脉给药,要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应具备相应条件,才能开展静脉给药服务。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依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6、村卫生室能开展哪位诊疗科目?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7、村卫生室开展的全科医疗,如何界定?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8、村卫生室的监管要点是什么? 答:1、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2、村卫生室的科室设置诊疗科目范围 。 3、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4、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传染病报告、岗位职责等卫生管理制度。 5、是否经过备案,开展静脉输液和抗菌素使用情况。 6、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监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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