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2日仙居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常委会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 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提出会议议程和会议时间的建议。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和各工委的意见,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和会议时间的建议,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后,以预备通知的形式,函告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条 拟订议程草案和决定会议日期。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建议的说明,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决定会议日期,研究拟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人事任免事项,确定会议参加对象等。 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人事任免事项等。 第三条 日程安排。 会议日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听取各项报告及议案;第二阶段,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及议案;第三阶段,表决通过各项决议、决定。 审议议案和报告时,视报告数量及内容相关程度,可采用一并审议或逐个审议。常委会主任在会议闭幕时如需讲话,讲话稿由办公室负责起草。 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安排二次至三次全体会议。如内容较多,可视情况增加全体会议的次数。 第四条 会议通知和公告。 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拟订的议程草案和决定的会议日期,起草关于举行常委会会议 的通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及相关单位。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需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由办公室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接受县人大代表列席申请。在会议举行的2日前,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工委确定列席会议的代表,并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会议文件。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议案,由提出机关或常委会有关工委向办公室送交文本和相关资料,由办公室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发送。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如另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或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送交常委会。如逾期,由办公室提交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必须是经常委会有关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两院”主要领导最终审定的文本。 办公室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会前调研。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当提交拟提请任免的议案、任免人员的简历、任免理由、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分组名单。 常委会会议进行分组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分为若干组。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可编入各组,也可另外单独编组。 每组确定1名召集人。召集人名单由办公室提出,经常委会主任审定。 第七条 全体会议主持人。 常委会开幕的全体会议,一般由常委会主任主持。其他各次全体会议一般由常委会主任委托与审议议题相关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主持人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常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全体会议席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主席台就座。 会场第一排左区主要安排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政协领导。第一排右区主要安排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后依次为委员席,从左到右按姓名笔画排列;老同志,常委会工作机构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人大主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县人大代表;最后为新闻记者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听取议案的说明和报告。 常委会全体会议的主持词,由办公室草拟,于该次会议举行的1日前,报会议主持人参考。会议出席、列席的人数及有关情况,由办公室现场核实后,报告会议主持人。 主任会议拟订的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在常委会开幕时由会议主持人在主持词中说明。 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议案的说明和报告,有关机关应当依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要求进行。 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领导到会报告。县人民政府领导因故不能报告的,经同意后,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审议议案和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可采用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的形式。 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的发言,由各组召集人和联络员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特别重要的意见,召集人或联络员应及时报告常委会有关领导。 各组召集人要向全体会议如实汇报审议情况。在各组向全体会议汇报审议情况前或议案表决前,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审议情况的汇报,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决定议案是否提请表决。 在分组审议时,与议题有关的单位应当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表决议案。 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确定程序人大工作探讨
一 要研究和完善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确定程序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议案。 人代会的议案是指法律规定有提议权的国家机构、人大代表、代表团就属于人代会法定 职权范围内的国家或本行政区域事务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要求列入人代会议程进行审议讨论 的提案、意见或建议。人大常委会的议案是指法律规定有提议权的国家机构、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就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国家或本行政区域事务按照法定程序提出 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讨论的提案、意见或建议。 1. 关于全国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的议案 按照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立法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 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的议案分为两类 第一类议案是法定议案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人代会的职权中必须听取的报告是按法 律规定每次人代会议程都必须列入的议案。前述有关法律规定 全国人代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 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 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向全国人代会提出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 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工作报告。 乡镇人代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 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以及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 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因此在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就成了法定 议案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上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 工作报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就成 了法定议案 在乡镇人代会上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 业的建设计划以及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就成了法定议案。 第二类议案是临时议案是指本级国家机构、本级人大代表联名在本级人代会召开前提 出的和大会主席团、本级国家机构、本级人大代表联名、各代表团在人代会举行时临时提出 的属于本级人代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临时议案又分两类 就全国人代会来说一类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 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代会召开前提出的和人代会举行时上述国家机构与 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报告、法律案或其他议案另一类是在人代会召开前或人代会举行时30 名以上代表联名或一个代表团提出的法律案、质询案或其他议案3个代表团或者1/10以上 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特定问题调查案等 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来说一类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 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代会召开前提出的或人代会举行时上述国家机构与大会主席 团提出的报告、地方性法规案、任免案或其他议案另一类是在人代会召开前或人代会举行 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质询案或其他议案1/10以上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特定问题调查案等 就乡镇人代会来说一类是上次人代会的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在人代会召开前提出的 和人代会举行时本次人代会主席团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报告、任免案或其他议案另一类 是在人代会召开前或人代会举行时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或其他议案、1/5以上 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等。 2.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 法律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法定议案。在实践中它也长期没有法定议案只有临 时议案。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每年第三季度 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关于国家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规定 国务院应当在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2006年制定的监督法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 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 人代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审查和批准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常委 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全国人代会批准后 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国务院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执法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执法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了一系列法定议案。 按前述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临时议案也分两类一类是委员长会议、全 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提出 的报告、法律案、特定问题调查案或其他议案一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质询案或其他议案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 面联名提出的特定问题调查案等。 3. 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案 过去法律也没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法定议案因此它长期以来只 有临时议案。 2006年制定的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 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 分调整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严 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 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常 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代会批准后在 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执 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这样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了一系列法定议案。 按前述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临时议案也分两类一类是本级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提出的报 告、地方性法规案、特定问题调查案或其他议案一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 的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质询案或其他议案1/5以上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特定问题调查案等。 按照前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确定程序分 别是 ——全国人代会议程的确定程序 全国人代会的法定议案必须列入全国人代会议程不需要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 它们是否列入议程全国人代会的临时议案可以在全国人代会举行前提出也可以在全国 人代会举行时提出。 对于全国人代会的法定议案和全国人代会召开前提出的临时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 论审议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并在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通知全国人大代表各代表团组成后 审议该草案提出意见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提出调整意 见然后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如果没有调整意见也可以直接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对于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代会举行时提出的临时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 程。 30名以上代表联名或一个代表团提出的临时议案在会前提出的按前面所述对于法定 议案和全国人代会召开前提出的临时议案的办理程序办在会上提出的由大会主席团第一 次会议决定本次大会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对提出的议案或者由主席团决定是否 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主席团 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要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 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确定程序 委员长会议提出的议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草案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其他国家机构提出的议案或者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 议通过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 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或者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全国 人大常委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 告再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不提请常委 会会议审议的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各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确定程序 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确定程序各地的做法是比 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程序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 定其内容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做法基本一样只是委员长改为主任、委员长会议改为 主任会议。 二 各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确定程序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明确需要在实践 中不断完善。 1.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确定各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时国家机构提出的议 案同人大代表全国人代会还有代表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相比会优先列入议程。这既是世界各国议会的惯例也是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的立法原意。 国家机构提出的议案一般都是从全局出发、考虑多数人利益提出的国家机构的工作 人员比较多了解的情况比较多又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其议案一般比较全面、周到、可 行。而人大代表全国人代会还有代表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毕竟受时间、精力、信息来 源和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议案不可能那么细致、周到、全面还有可能是从局部情 况和局部利益出发提出的。因此这两种议案在列入议程时并不是完全平等的。 这种“不平等”体现在两种议案列入议程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同 对国家机构提出的议案如果是人代会对会前提出的议案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乡 镇是上次人代会的主席团讨论审议列入会议议程草案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人代会举 行时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如果是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人大常委会议程草案提请本级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委员长会议或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在这里法律规定的含义是这一类议案一般应该列入议程除非人代会预备会议、人 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没有通过。 对代表联名全国人代会还有代表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如果是人 代会对会前提出的议案列入程序与国家机构提出的议案相同人代会举行时则由大会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对提出的议案或者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 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主席团决 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如果是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议程草案提请 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 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法律中的一个用语——“是否”就明确了两种议案列入议程时在法律程序上的不同就 是说列入议程和不列入议程都是可以的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3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28年的历史中前一种议案基本都 列入了议程后一种议案基本都未列入议程。这也真实地反映了这两种议案在实践中的不同。 2. 对于人大代表全国人代会还有代表团的议案基本都未列入议程的问题有些人不 是从议案的本质、人大议案制度的基本特点、议案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发 展的历史经验出发来找出解决问题的出路而是想了一些单纯争取把这些议案列入议程的 办法。例如规定除了议案内容必须在人大职权范围内、提议案的代表人数必须符合法定要 求外还规定这类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要明确清楚案据要充分合理方案要 具体可行法律案最好有法律草案文本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而且一事一案。实 践证明符合这些要求的议案仍然不能列入人代会的议程。这些思路仍然没有给议案工作找 到出路。 3. 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团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绝大多数是法律案其中又大部 分没有法律草案文本和说明仅是一个立法建议根本无法提交大会审议。即便是有法律草 案文本和说明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在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全国 人大代表也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因此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的法律案按法定程序根本不 可能列入议程。地方人代会上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也是这样。 4. 在人代会上提出议案本来是对本次人代会议程的补充一般是提议案者希望在本次 人代会增加的议程。如果本次人代会不列入议程这个议案就不起作用了或者说就没用了。 这就是关于议案的有关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 但长期以来似乎是尊重代表全国人代会还有代表团的意见在本次人代会闭幕后将一部分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是否列入下次人代会 或者是否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报告再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本次 人代会的议案怎么能列入下次人代会下次人代会还有一年时间主客观条件都会变化 而且下次人代会还允许代表和代表团提出议案没有必要研究一年后人代会的议程。 研究人代会的议案是否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就更不符合法理了。代表和代表团 提的是人代会的议案没有涉及人大常委会。未同提案人商议就研究一个与提案人意思不 一样的处理意见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尊重他们的意见而是违背了提案人的真实意思。 再说人大常委会还有自己的议案提出和议程确定的程序为什么要把人代会的议案硬和人 大常委会的议程联系在一起呢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 属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有关国家机构、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有关国家机构、 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在全国人代会上只能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 议案。但是现在有一种意见要求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可以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而且可以要求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这种意见离开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立法原意 而且在全国人大53年、地方人大28年的历史中这种议案从未列入过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 程在实践中也没有实际意义。 5. 长期以来各级人代会对大会期间代表全国人代会还有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都是 名义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实际上是由大会工作人员不同提案人商议就划分成可 以作为议案处理的议案和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两类。对前一类议案在本次人 代会闭幕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是否列入下次人代会 或者是否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不同提案人商议就把议案划分成上述两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尊重提案人法定 权力的表现从2006年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始停止了这种做法改为专门委员会认 为不能列入议程或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和代表团议案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然 后再提出或者由提案人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2007年许多地方的人代会也 这样做了。这是一个进步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一做法。 6.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全国人代会上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审议代表和代表团提出的 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提出意见。但在全国人代会的日程中从未安排专门委员会为履行 这一职权召开会议的时间在实际工作中都是专门委员会的机关工作人员代做了。这是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专门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越权行为。对此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多 次提过意见。在完善议程确定程序和会期制度时应规定把议案提出的时间缩短即提前截 止日期在人代会的日程中要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时间。地方人代会同样有这样 的问题。 7. 有一些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不太清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有关法律研究不太多把人代会的议案制度与政协的提案制度对比认为人大的议案和政 协的提案的地位、档次相同人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比政协的提案、人大的议案的地位、 档次要低所以认为就像政协不能不提提案一样人大不能不提议案而提建议、批评和 意见同提议案不能相提并论。 这是一个误解。 五届全国人大以前有关法律只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案未规定建议、批评和意 见。每次全国人代会都设立了提案审查委员会于是大家便习惯地也称人代会和人大常委 会会议的议案为提案。鉴于每次人代会上人大代表的提案过多而且有大量是涉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具体工作于是1982年在制定新的全国人大组织 法和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把提案分成两类一类是要求列入人代会议程的提案仍叫议案 另一类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就叫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样划分 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议案的提出即使没有议案被提出也是正常的。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存在地位、档次的差别仅是程序目的、程序性质不同或 者说是不同程序领域的问题。一类是要求列入人代会议程进行审议讨论的问题一类是建议 “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问题。 8. 1954年至1982年全国人代会都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1982年以后全国人代会再 没有设立过议案审查委员会而是由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它的职权。1986年以前的地方组织法 也规定各级人代会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取消了这个规 定。目前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有的地方仍然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特别是人大不 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而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地方开人代会时就需要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 但议案审查委员会设立时应遵循什么程序是选举还是推选如何提名它是常设的还是一 次会议产生一次每次产生时换不换组成人员这些都没有法律规定。这个问题需要总结地 方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的具体做法和实践经验作出法律规定。 9. 法律规定在全国人代会上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议案而地方各级人代会则没有这一 规定。有的省级人大在自己的议事规则中比照全国人代会的做法也规定一个代表团可以提 出议案但大多数省级人大没有这样规定。由此造成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同。从法理上说国 家机构的实体权力应该由法律规定。代表团提议案的权力也是一种实体权力也应该由法 律规定。否则造成各地的做法不一致各地人代会上代表团的权力不一致。这个问题应在 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予以解决。 10. 有些同志问同级地方党委的书记在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开闭幕会上作报告或 讲话列入不列入会议议程。 他们的讲话属于特邀性质。既然是特邀就不适用议事规则规定的一般程序而适用特 邀发言的特殊程序。目前人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都没有规定特邀发言的特殊程序。 从法理上讲因为这种讲话并不在会上讨论审议不在会上征求意见这种讲话可以列入日 程但不应列入议程。 另外各级人大每届每次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时委员长、人大常委会主任都 会有个总结性的讲话。因为这种讲话也不在会上讨论审议不在会上征求意见从法理上讲 这种讲话可以列入日程不应列入议程。 对此都应该在人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中就有关程序作出规定。在人大、人大常 委会的议事规则没有修改完善之前应该由大会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把同 级地方党委书记在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开闭幕会上讲话委员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本 届本次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会上作总结性讲话列入日程但不列入议程。 11. 各级人代会的预备会议、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程草案过程中应逐步建立 完善的修正案动议提出和表决制度另文详述动议制度。 作者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经济组组长、政治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全国人 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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