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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三种情况,调整明细表填报详解~~

 大美儿 2017-03-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注册在北京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2016年有关部门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将此项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天津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范性文件,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常规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优惠限额扣除

根据财税〔2014〕59号、财税〔2016〕122号的规定,注册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的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也可以向后结转扣除。

三、全额扣除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4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纳税人发生税前扣除的教育经费,应填报《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4-6行次,其中第4行为5、6两行自动计算所得,所以企业需填写的是第5、6两行,详见下表:

如果纳税人属于第一种或第二种情况,应填列第5行,其中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一栏应填写2.5%或8%,并根据上一年度未扣除教育经费金额填写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第1+3-4列的金额。

如果纳税人属于第三种情况,应填列第6行,其中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一栏应填写100%,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纳税调整额为零。

但是软件企业如果既有第三种情况(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也有第一种情况(不包括职工培训费用的其他教育费用)则企业要同时填写第5行和第6行,分别按2.5%的扣除限额和全额扣除计算税前扣除金额和纳税调整额。


来源:中税答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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