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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您都了解吗?小编为您梳理啦!

 黄建新图书馆 2017-03-19


      实务中,常常有纳税人因政策理解有误或系统操作不当,影响了税款抵扣。那么,您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问题都了解吗?不了解也没关系~小编和您一起来梳理~


Q

上月滞留的海关票,这个月系统里面信息无法查询,如何处理?上月滞留的海关票,这个月系统里面信息无法查询,如何处理?

A

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无法查询到上月的海关滞留票,属于技术问题。纳税人每月接收的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中,有上月滞留票的信息。

Q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A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如有异议,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对,流程如下:

(1)税务大厅窗口受理纳税人的核对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对,核对后的海关缴款书将再次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纳税人在下月可以正常申报抵扣。

(2)经税务大厅窗口核对后、比对结果还是异常的,纳税人可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到主管税务所填写《“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申请核查。

(3)对回复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所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到税务大厅窗口补申报,过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Q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A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如有异议,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到主管税务所填写《“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主管税务所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到税务大厅窗口补申报,过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Q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A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Q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A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31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Q

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法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A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Q

海关缴款书是如何比对的?比对有几种结果?

A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Q

纳税人何时取得稽对结果?申报抵扣的期限有何规定?

A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Q

采取“先比对后抵扣”办法后,企业如何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A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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