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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话石说 | 有关中医诊疗问题汇总

 沙鹰31bm2s 2017-03-20

 


一、中医诊疗常见问题:

 

1~中医诊疗科目的分类(有哪些二类科目)? 

答:50. 中医科的是中医一级科目。


其中的二级科目包括: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50.13 针灸科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 其他

 

2~中医执业医师与中医技师区别?


答:中医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

中医技师: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治疗技术,辅助医师进行疾病治疗和训练的技术人员。

 

3~医疗机构自制饮片和成药,是否要备案和许可?

 

答:责令医院提供批准制药证明文件,否则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自制饮片和成药,末经食药部门批准擅自自制药品属假药,由食药负责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制中药饮片,要经过备案。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对非医疗机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机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4~中药技师和护士是否可以开展针灸,火灸,推拿,拔罐,牵引等项目?

 

答:中药技师和护士都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可以遵医嘱实施中医诊疗技术。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和晋升条例》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5~乡村卫生室只开设全科,那么,临床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是否可以开展中医诊疗?

 

答:首先村卫生室执业者可以是乡村医生,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二是按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应当设预防保健,全科,中医科(未按照规定设置是卫计委设置不妥),三是村卫生室应当提供适宜中医服务(国家鼓励中西医结合),因此,村卫生室无论是乡村医生,助理医师,执业医师在此执业,均应提供中医服务,临床类别也可开展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豫中医业〔2011〕30号

 

郑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西医人员从事针灸治疗定性问题的请示》(郑卫〔2010〕233号)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明确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同时“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不应认定为超出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 

    此复。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6~乡村卫生室开设了中医科,但无中医执业医师,那么,乡村医生和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是否可以开展中医诊疗?

 

首先村卫生室执业者可以是乡村医生,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二是按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应当设预防保健,全科,中医科。

三是村卫生室应当提供适宜中医服务(国家鼓励中西医结合)。

因此,村卫生室无论是乡村医生,助理医师,执业医师在此执业,均应提供中医服务,临床类别也可开展。

 

乡村医生无执业范围,一是一般医疗服务均可,二是中西医结合专业自然均可,三是临床专业医师经过培训(医学院校有专门系统中医培训)可开展中医服务,中医反之也可开展西医服务

 

综上,村卫生室设置三科为基本,不需要有专门中医执业医师,即使只有一个乡村医生,也必须批准设置三科,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

 

 

二、案例分析现场检查发现,某医院取得中医科、口腔科(一级科目)许可,但开设有中医科、中医耳鼻喉科、口腔科,该院某医生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

1、是否可以认定该医院超范围诊疗活动?

2、中医、中医耳鼻喉科、耳鼻喉科,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3、现场检查中,如何确定西医还是中医,如何确定超范围?

4、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口腔科执业吗?

 

答:本案例,相关中医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不甚清晰。参考以下规定,进行解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共同做好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发【2013】26号


附件: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中医药相关政策

 

一、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按照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未对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不允许使用与其从事专业相关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现代诊疗技术做出规定。

 

(二)2008年我局经商原卫生部医政司同意,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规定:

 “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三)2010年原卫生部对甘肃省卫生厅《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187号)规定:“可以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

 

二、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内的执业地点问题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医疗机构通过设定诊疗科目的形式限定了执业范围,未对具体临床科室执业范围进行限定,即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具体临床科室并不一一对应;未对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不允许在医疗机构非特指中医(民族医)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做出规定。

 

(二)2009年原卫生部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规定:“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三、允许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

 

四、允许乡村医生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后使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

 

五、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按照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的相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六、有关中医医疗机构、科室和人员执业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解释。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中医〔2006〕24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现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

 

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 :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

(四)中医专业2 :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

(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 :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2 :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

(四)中西医结合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3。

 

三、注册为其他专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针灸推拿诊疗活动,不需变更注册。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医疗气功活动,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应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相应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本办法所称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已经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其执业范围参照本办法认定,不须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其他变更事项者,其执业范围应同时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变更。执业地点变更至省外者,省中医管理局出具相应证明,其执业范围根据所在省规定认定。

 

七、本办法由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豫中医〔2012〕3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订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反馈。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作以下规定: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06〕24号)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作为《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 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局:  

 

现将《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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