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十二)

 黄建新图书馆 2017-03-21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来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5月底前都可以做汇算清缴的申报,因此我们建议填写申报时间为每月申报期之后,以避开高峰期。


今天我们介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二、报表结构:

第1~3行归集会计核算口径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第4~6行计算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扣除限额;

第7~9行结算本年度结转或者以前年度扣除额;

第10~11行反映本年度分摊协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或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

第12~13行反映结算结果,包括纳税调整金额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三、填报步骤:

第一步:归集会计核算口径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需考虑广告性赞助支出纳入是否归集范围内。

第二步: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扣除限额,需关注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扣除限额不同。

第三步:本年度发生额在税法扣除限额范围内,则考虑结转或者以前年度扣除额。如本年度发生额超过税法扣除限额,则不考虑结转或者以前年度扣除额。

第四步:考虑分摊协议归集事项。

按照归集方向分:

(1)本年度发生额在税法扣除限额范围内,可按本年度分摊协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其他关联方,归集金额直接纳税调增;

(2)按本年度分摊协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满足税法规定条件,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归集金额直接纳税调减。

第五步:利用表内公式计算纳税调整金额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以后年度没有年限要求,即以后年度都可以扣除。


2.《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新税法实施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政策简要表

注明:

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数据来源于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数据来源于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五、填报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不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本行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中包括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本表第16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不包括此项投资收益,二者存在差异,应分别处理。


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即: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A100000(主表)第1行+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23行-第27行)


来源:神计报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