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范围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设计、 采购与安装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 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采购 ( 1)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 1)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2)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3)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 2)制造单位要有资质 安装 1、安装单位应具备条件: ( 1)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许可证; ( 2)有安装经验; ( 3)符合要求。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义务 ( 1)委托;( 2)督促;( 3)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持证上岗; 2、按规程操作; 3、定期培训; 4、证书有效期满90天内,提出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办理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内,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准备资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厂文件及安装技术资料。 安全技术档案(重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定期检验
1、有效期满1个月,提出提出申请; 2、检验前要自检; 3、不得使用不合格设备。
应急管理
特种设备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该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使用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1、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规定; 2、按规定在使用前或投入后登记;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做好使用前的试运行,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5、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在用设备每月自查); 6、及时消除事故故障; 7、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如电梯为 1 年、起重机械为 2 年等。 8、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报废注销;、 9、编制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10、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 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90 天内,由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4 年复审 1 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以申请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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