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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各有哪些注意事项

 眯斯头儿 2017-03-21

【典型案例】

有一位专业技能非常优秀的人士王先生,被一位有限责任公司的李老板(公司的股东)看好,要求王先生到该公司任职,并同时提议,王先生可以以个人劳务作价入股,占股比例为15%,王先生非常认可李老板的提议和占股比例,但是,对于个人劳务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拿不准,担心出资方式不合法受不到法律保护,请求专业律师予以解答。

【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除公司法列明的上述出资方式外,还包括股权、债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其他物权也可以作为出资财产。之所以把那些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原则。

除上述可以出资的形式之外,对于商号、商业秘密、营业网络、营销网络等也已经开始作为出资方式,各地登记机关掌握的标准有所不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不得用于出资方式也做除了明确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劳务在公司出资方式中是被禁止的,但是,在合伙企业法中是允许作为出资形式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是非货币出资财产均应当评估作价,不是股东们自己可以协商作价的,评估作价的机构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

【律师支招】

1、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2、货币出资是最经典的出资方式,这里的货币并非专指人民币,而是可以用来出资的一切货币,在用非人民币出资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货币的市场风险,比如汇率风险、通胀风险等;

3、严格控制非货币出资的风险,非货币出资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才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出资财产。第一、非货币出资必须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公司是用来营利的,非货币出资只有为公司经营所需,才能通过生产或者加工产品、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等创造价值,也就是给公司带来营利,否则,作为公司出资的财产就是无用的,即不得作为公司的出资。第二、非货币出资时必须可以用货币评估价值,要满足非货币财产的商业价值的确定性,如果不具有价值的确定性,就没办法进行任何交易。正如上面所讲的,评估作价必须是专业的机构来进行,若专业的评估机构不负责任的给出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通常为严重高估,即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视为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评估机构在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非货币出资财产必须可以依法转让。假定非货币财产不能依法转让,只能留在公司内部,公司需要偿还债权人债务时,再无其他财产可以偿还的,债权人的权利将不能得到保障,这种不能依法转让又不能强制履行,这样的非货币出资也是不符合出资要求的。第四、非货币出资不被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这里的禁止主要是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几种情形;公司法虽然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但书条款,并未授权国务院可以对此做出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依据公司法而制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禁止的情形已经超出了法律授权范围,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对民商事主体来讲,法无禁止即为可为。非货币出资在考虑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同时,还应当考虑非货币出资可能涉及到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证券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海域管理法》与《合同法》以及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各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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