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内容显示页

 远野陋室 2017-03-21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20164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为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引导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03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具备法人资格,招生对象为本市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

第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三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和设施设备。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违章建筑、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二)园舍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学场所,幼儿活动用房、睡眠用房不得超过3层。

(三)房屋建筑设计科学,使用功能合理。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四)园舍安全出入口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且不应少于两个。

(五)幼儿园应在出入口、教学用房、食堂、宿舍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重点部位安装高清摄像头,在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将出入口视频监控点和门卫值班室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

(六)门卫值班室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物防建设规范要求,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人)、防护盾牌(1/人)、防刺背心(1/人)、防割手套(1/人)、橡胶警棍(1/人)、强光电筒(1/人)、自卫喷雾剂(1/人)、安全钢叉2套。

(七)每班应有活动室,生均不低于1.2平方米,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八)卫生间应通风良好无异味,地面应防滑易清洗。卫生间每班一间,其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两班合用的,其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卫生间配备与幼儿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水龙头和适量的水冲式幼儿便池及热水设备。严禁在卫生间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九)应有独立的保健室及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保健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配备办公桌椅、电子计算机、儿童观察床、60公斤体重称、坐高身高计以及保健柜,存放体温表、简易外伤处理用具等卫生保健用品和消毒设备。

(十)应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多功能室及辅助用房。

(十一)民办幼儿园内设食堂应有主副食加工区域及食品储藏库房,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和食品加工设备。生均食堂总面积不得低于0.4平方米,且食堂加工操作间的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十二)户外活动场地应安全,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人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

(十三)绿化面积生均不低于1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十四)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相匹配,符合安全标准。电源插座应安装在离地面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十五)要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幼儿人数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书架、毛巾架、水杯柜。幼儿毛巾每学期每人2条。水杯、餐具(碗、碟、勺、筷子)每人1套。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或一个床单位。

(十六)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生均不少于1本,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十七)有满足幼儿动作发展需要、不少于三种功能的户外运动器械,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十八)有教师使用的学前教育专业理论书籍和刊物、资料等。

(十九)严禁使用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及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烹饪热源。

第五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民办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不少于3个班。每班人数:小班(3-4)不超过25人,中班(4-5) 不超过30人,大班(5-6) 不超过35人;也可混龄编班,每班不超过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其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民办幼儿园不得聘用有犯罪、吸毒记录和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和配备标准:

(一)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教师。

(三)保育员应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业务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

(四)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应达到1150。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是医师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保健人员是护士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五)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炊事人员。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80。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并具有相关证明。

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六)幼儿园应当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有资质的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民办幼儿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应取得《餐饮业服务健康证》。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当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我市民办幼儿园有关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抄送:天津市行政审批办公室。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1031日印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