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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技术交底的理解

 沧浪之歌66 2017-03-21

关于建筑安全技术交底

  首先,要说明的是,我们国家应该没有出台任何的完整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之类的文件,而有的都是法律、标准中的个别条款提到了,也许是出于内容不多或是相对而言要求不高吧,在很多地方见到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应该都是各自情况写出来的。总之,这是我想问的一个问题——为什么没有一个完整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或者说统一的说法。

一、法律,标准中提到的条款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当然这是一些人的提法,我个人并不认为这是和安全技术交底关系特别大,应该归于安全教育一类吧。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JGJ59-2011》安全管理部分提到关于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1)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3)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二、明确的问题

看了法律、标准对于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和说明,那么我们应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是施工前由工程项目技术人员对参加施工生产的管理人员、作业队、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在某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内容和特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危险源以及施工中所必须采取的施工方法、防护措施和执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等提出的具体要求,并形成文字记录,具体明确告知到作业班组和每一个作业人员,并且双方在安全技术交底上签字确认。

(二)安全技术交底的种类

我看到了两种说法:

第一种,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不同分为:业主对总承包方的安全交底、设计单位对总承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总承包方对专业分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专业分包队伍对职工和劳务分包者的安全技术交底等。当然我们说的一般是专业分包队伍对职工和劳务分包者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种,安全技术交底采取分级交底制,可分为以下5类:1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工前,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2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会同方案编制人员、项目施工员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实施安全交底;3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4安全员及各条线管理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应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5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对于安全技术交底的分法来说,都没有法律、标准明确规定和要求。第一种说法来说,应该是比较概括的,比较简洁的,也比较好理解;第二种说法内容比较多,但是分项也比较清楚,但是具体说法对不对还有待商考。

当然按照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又可以划分不同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为一般理解,按照第一种来理解就可以了。

(三)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总得来说呢,安全技术交底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说是强制性的;其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企业管理自身的要求,保证企业安全健康持续的发展;最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对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保障。每一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过程,都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尤其建筑施工大批民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缺乏。如工程开工前未向参加施工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使施工人员知道,在什么时候、什么作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如何避免事故发生等,将随时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必须通过预先分析,从而更好地控制,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消除危害,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四)安全技术交底的主体

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可以看出,施工作业中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人可以是: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对应的被交底人:(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

对应的交底形式:(书面,签字)、(未说明)、(书面,签字与否未说明)

 

表1

交底作业

交底人

被交底人

交底形式

备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前

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

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

书面,签字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专项方案实施前

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未说明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分派生产任务时

施工负责人

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

书面,签字与否未说明

安全员也签字

从三个文件的三个对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可以看出,作业内容前提的不同,交底是不同的,但是这三个国家法律标准文件的要求,应该统一起来看,而不是单独存在的,我的理解是他们应该共同起作用。

看似简单的三句话,但是还是有些问题需要仔细思考的:

1)建设工程施工前是指什么?

这个说的比较泛泛,应该可以理解为开工前,也可以理解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再小一点可以说的每天施工作业,但是主要应该指的是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

2)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是指谁?

在一个项目上,技术方面的有:一般的技术员、工程部部长、总工,那么这些人当中应该由谁来下安全技术交底呢?在这里,我的理解是都可以,上述人员都是技术人员。但是在操作中应该是一般的技术人员居多,然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

3)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交底形式

虽然文件中没有具体说出来,但是看它的交底对象,应该也是要书面签字的。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的施工负责人是指?

项目一般有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这里的施工负责人我最开始的理解是项目部经理、生产副经理、总工、工程部部长,但是仔细想想,分配长城任务应该是由项目经理来做,所以我认为这里指的是项目经理。

5)从整体来理解

我认为,交底人应该同时签上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的名字,被交底人的名字,安全员的名字。

(五)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针对具体的安全技术交底有具体的要求,例如挖土工程、基坑开挖、模板工程等,具体要求不同,这里说说总体要求。

1)交底时间

(1)建设工程施工前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

(3)施工负责人分派生产任务时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进行划分,种类很多,因此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时间、空间、人员、环境及气候等都会发生一定变化,安全技术交底应重新进行,以符合动态管理的要求。

2)内容和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要求:

1)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2)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以上是三条是标准中提出的具体检查要求,重点是要执行签字制度,(2)中内容要求较多,但是应该不难理解。

   当然以上总结的是个人对安全技术交底的理解,希望大家互相参考!!!

   最后就是如何更好的,切实的在实际中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很多项目这项工作是由安全员在做,但是现实是没有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但是无论如何资料是要完善的,虽然是大多是安全人员人员在代替技术人员做资料,但是交底人一定不能是安全员,这一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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