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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咨询,信息量很大

 lgzlawyer 2017-03-21



【网友咨询问题】

 

景来律师,你好!我和我的丈夫已婚十多年多了,在此期间我丈夫出轨多次,与同一个人保持两性关系长达三年多时间。因为小孩,我一再的忍让和原谅。可是在去年的6月份,我刚刚生了老二满月时我又发现他吸毒,这两件事情给了我严重的打击和阴影。

可是为了给娃娃一个完整的家,我仍然选择了忍让和原谅。但他的母亲经常在生活中找些鸡毛算皮的事来跟我吵闹和呕气,因为这些种种原因我不得不带着小孩搬回娘家住,我发现我真的心身疲惫。而且和他的感情也完全破裂,想离婚,可是我怕离婚会伤了两个小孩子,在有我们在婚期间,他买了个货车,把我赔嫁十万用完不说还到在外面欠债三十万。

我想请问刘律师:我这个婚姻还有必要继续吗?如果离婚我丈夫借的债是不是也有我的一份,两个小孩是不是一人一个,如果是一人一个,我们彼此是不是就不存在抚养费问题呢?我能不能要求他归还我的赔嫁十万元和要求他赔我精神损失费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都一概不知,每天都在痛苦纠结当中,真心希望能得到刘律师的解答和帮忙,请刘律师帮帮我该如何做,期待刘律师的回复,谢谢谢谢……

 

【律师意见】

 

网友提出的问题,信息量挺大。整理下登出,让更多的亲们因此受益!

 

咨询问题一:关于离婚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若女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男方与他们同居或是吸毒的恶习,属于法定离婚事由,第一次即可以判决离婚。但是需要注意:

 

一、如何证明男方出轨及有吸毒的恶习

 

1、法院判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有了外遇,婚外情,或是吸毒的恶习,那么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那么法院基本不会采信。

 

2、通常证明外遇及吸毒的证据有很多,但是和老百姓理解的并不一样,可能你亲眼看见,但法院没有看见,律师也没有看见,因此单凭口头说说并不能证明有外遇,除非对方在法院上亲口认可,或者给你写过保证不出轨、不吸毒的保证书。

 

3、比如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外遇,但是请注意,证据越多越好,单一的证据太孤立,往往法院不能采用。

 

4、男女在床上裸体的照片、视频,注意一点要合法取得,非法取得证据不算。

 

5、一方写下的出轨保证书,认错书,悔过书。

 

6、聊天QQ记录,开房记录,亲密照片。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等。

 

证明吸毒的证据同样也可以是拍照、视频,或是悔过书,购买记录、通话录音等。

 

二、男方出轨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既可以自诉,又可公诉的案件。本案女方若有证据证明男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生活居住,则男方构成重婚罪,女方可以亲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咨询问题二:关于孩子抚养权

 

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对方需要给付抚养费。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本案若夫妻双方分别抚养一个时,互相不需要给抚养费;如果都是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抚养费,原则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小孩上学生活需要来定的,一般不超50%月工资收入。

 

咨询问题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双方夫妻有货车一辆,于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另外女方咨询嫁妆钱问题,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归女方所有。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即便是婚前财产,因结婚时间比较长主张返还比较困难,若非要主张返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嫁妆钱婚后如何使用,比如男方买车,有无给女方出具借条等。

 

咨询问题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本案女方一定注意收集证明,否则有可能离婚后,也面临诉讼局面。

 

咨询问题五: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正式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本案男方有上述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数额可主张5万元。

 

作者:宋依军,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5240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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