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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前提条件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刘锡春律师 2017-12-27

在社会生活中,当夫妻感情破裂要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时,一般会涉及到夫妻间债权债务的处理,即债权如何分配和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在离婚时对于债权的分配,当事人一般都是想在离婚时多分得一些财产;而对于债务,当事人一般都想少承担或不承担。有的当事人为财产的分配或债务的承担闹得面红耳赤,有的甚至寻死觅活。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为了依法公正地处理好当事人的财产问题,有时不仅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做当事人的工作,还要耐心地从情理的角度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才能处理好当事人的财产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有的是夫妻一方所得遗产或是其他亲友对一方的馈赠等;有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等。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和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会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处理,而对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则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夫妻有婚前债务的情况极少。而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有的是夫妻一方为家庭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向外借债产生的,即使是一方的行为,但他是为了夫妻的共同利益;有的是夫妻一方为帮助亲戚或朋友向外借债所产生的,而此种债务与夫妻的共同利益无关;有的是夫妻一方为了个人挥霍享受而向外借债产生的,此种行为不仅不是为了夫妻的共同利益,反而是破坏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夫妻为建设美好家庭过上美好生活的物质和金钱积累,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夫妻双方意志一致的积极行为形成的。而夫妻一方借债不让对方知道,不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决定的,而是一方的个人行为。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在主观上都应是夫妻的共同意志的产物或是法律的规定。既然不是夫妻的共同意志,一方的行为也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反而损害夫妻的共同利益,一方所借债务就应由行为人(借债人)自己承担偿还责任。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一是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5]

  二是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中的“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理解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不应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既可能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也可能是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而用于夫妻一方,这样理解对夫妻双方才上公平公正的,也才更符合立法本意,更有利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更有利于家庭的稳定。显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立法本意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怕一方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为了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在外债务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另一方共同承担,那就会使那些不负责任的配偶到外面去大肆举债供其挥霍,最终导致家庭破裂和社会的不稳定。或是夫妻一方到外面通过借债而最终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转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只有夫妻之间共同创造财富,拥有相应的财产,家庭才能和谐稳定。即使是夫妻一方到外借债,只要是为了解决家庭困难,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和利益,夫妻的另一方也是会认可的;或是夫妻双方同意一方到外面借债来解决有关的经济问题,只有在这样的情形下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相对来说是比较好处理的,因为财产的来源比较好证明和确定。但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就比较困难。在债权人认为有关债务是借款人夫妻的共同债务,而借款人夫妻的另一方又不知道有此债务而不予认同时,不认同的一方要举证证明不是共同债务就不容易举出有力证据。如果不是共同债务而认定为共同债务,该债务就要由夫妻共同承担,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就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确定为个人债务时,该债务就要由夫妻借债的一方偿还。对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如果定得不准,就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婚姻法规定的“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改为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笔者认为,最高法院的规定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目前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的处理

  在司法实务中,凡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借款案件,借款人有夫或有妻的,都将配偶二人作为共同债务人提起诉讼,都主张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如果借款人已与前妻或前夫离婚,而该笔借款是在借款人与前妻或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人也都把债务人及前妻或前夫作为共同债务人提起诉讼。受案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在夫妻另一方举不出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据,或一方借债是用来赌博、吸毒或是虚假债务证据的,受案法院一般会判决不知道借钱一方配偶或前配偶与借条上的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此种判决,有部分债务人的配偶极其不满,认为此种债务与自己毫无关系,最高法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定为共同债务的规定是错误的,自己不应该为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除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量外,也应考虑如何有效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的规定也屡受社会特别是相关案件当事人的诟病。例如,张三和李四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以外出打工的名义长年在外很少回家,也未向妻子寄过钱,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看望父母和李四见一面。而张三回家也多数时间不在家里居住。李四认为,她与张三只是名义上的夫妻,根本谈不上夫妻感情,便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张三与李四离婚后,王五起诉张三与李四,诉称张三与李四是夫妻关系期间,张三在王五处借款10万元,要求张三与李四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而李四认为,自己从不知道离婚前张三向王五借钱一事,张三也未给自己拿过钱,夫妻两人在经济上基本上是相对独立各管各。而张三说他在王五处借的10万元钱是在外没有找到活干时用在生活上了,没有告诉前妻借钱一事,主要是不想让家里知道自己在外面找不到工作,只想让家里知道自己在外边很好。其实,与张三一起打工的老乡们早就知道张三在外打工期间与外地一女人关系很好,还经常带该女人出去游玩,给其买高档衣物、首饰等,张三还经常请客吃饭,一直都有活干而不是没有活干,但说此情况的老乡不愿作证。张三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平时对配偶的生活也不管不问,一个人在外没有生活上的困难而借钱并未用于夫妻生活,也不是为了家庭的生产和经营,更不是为了子女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张三借钱进行挥霍还要前配偶共同偿还这笔债务,这是不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本意的。现在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人还认为他们夫妻关系可以,但实际上该夫妻长期面和心不和,夫妻一方长期结交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到外面借钱来挥霍。当另一方实在无法再与其生活下去提出离婚时,借债一方的债主就会提出要其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请求。在社会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去向别人借钱,在打借条的时间时将借款时间打在离婚以前,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就会将债务人的前妻或前夫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在另一方举不出一方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是用来赌博、吸毒违法活动以及属于虚假债务的证据时,受案法院一般会判决不知道借钱的一方的配偶或前妻或前夫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这样的结果,不但对夫妻另一方是极不公正的,相反,还会助长部分人的不法行为,增添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是夫妻应承担的共同债务,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认定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以婚姻法规定的“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标准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进行界定,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夫妻一方随心所欲向外借债供自己使用的,不应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让夫妻另一方共同偿还,而应由借债的夫妻一方个人偿还。这样,不仅能使夫妻慎重向外举债,同时,还能促进债权人在出借款时慎重考虑,防止出借风险。

  二是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由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另一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人)是否串通,虚构债务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持异议的一方可以从另一方借债的用途和家庭的经济收入、支出等方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另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则判决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异议一方认为另一方借钱是为了赌博、吸毒,也有证据证明所借款确实用于赌博、吸毒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根据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和购买物品的情况不需要向外借债,夫妻借债一方对此债务不承认用于赌博、吸毒,而所谓债权人和借条上的债务人认可借款事实存在的,应判决由借条上的债务人自己承担偿还义务,未借钱的夫或妻不承担偿还义务。

  三是只要一方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由借条上的债务人承担偿还义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不知道借债的情况,只要不知道借款一方配偶有证据证明其配偶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应判决此笔债务由借条上的借款人承担偿还义务,不知道借款一方配偶不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四、以用于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价值取向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正确认定,有利于引导人们进行正常的借贷行为。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应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审理案件,让社会知道将钱借给夫妻一方,在夫妻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此借款只能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存在偿还不能的风险。这样,既有利于出借人预防借款风险,使其在出借款时主动征求借款人一方夫或妻的意见,在确定是夫妻共同借款或是个人借款的情况下,决定自己是否出借,使其有借款人还款不能时由出借人自己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同时,也会减少借款人产生家庭矛盾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如果是夫或妻的个人借款,未借款的夫或妻也能免除偿还相关债务的责任。借款,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只有出借人在了解借款人是否诚信、有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决定是否将钱借给他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是金融单位还是一般公民,在向他人出借款时,都是在确定借款人讲信用和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将钱出借给他人。为了保证出借款能按时收回,金融机构还要借款人用自己或用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担保,有的公民之间借款也要借款人用财产担保,出借人才会将钱借出。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一般都是在亲戚和所谓的好朋友之间进行,都了解借款人的经济情况和还款能力,都认为借款人讲义气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才将款项借出。但是,有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因为是好朋友或所谓的哥们,彼此在外边的行为都瞒着自己的夫或妻,在将款项出借给朋友时,明知道借款人不是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或是不当用途,但出于朋友关系还是将款借与他人。而这样的出借行为,既对朋友和朋友的家庭不利,也对自己按时收回出借款项承担较大的风险。一旦出现按时收不回借款的情况,不仅会造成朋友之间反目成仇,就借款人而言,由于配偶并不知道有此借款,在知道配偶向外举债又未用于家庭生活时就会产生严重的家庭矛盾,有的甚至会出现家庭破裂的情况甚至是人间悲剧。既然将钱借给他人又不让他人的配偶知道,出借人就应承担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的风险,还款的责任也只能由借款的一方配偶承担,而不应将不能按时偿还的责任由不知道借款的另一方配偶承担。

  出借人在出借款时,应当对到时能否从借款人处收回出借款的风险有所评估。出借款前,如果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应将借款的情况让借款人的配偶知道,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也同意此笔借款,那该笔借款就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借款人的配偶又不同意借款人借款,在借款人仍然出借的情况下,出借人应承担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借款人借款时,不让配偶知道借款情况也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归还借款的义务只能由借款人个人承担,应将此笔借款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不能认为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借款,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用于赌博、吸毒以及与第三人虚构债务的外,另一方配偶都必然要一起担责。出借人在将款项借与他人时,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在这样的司法氛围下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会更加慎重,更重视防范借贷风险,社会矛盾也会相对减少。

  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将婚姻法解释二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修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有证据证明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由借条上的债务人个人承担偿还义务。”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作者:冯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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