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借贷实践中,对于还款期限,当事人约定有长有短,但在借款期内或者借款到期后,往往会出现人难找的窘境,那么作为出借人应当如何应对呢?本期律师结合日常办案实践,提出如下应对方案。 一、借款时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向该保证人主张债权。 在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发现借款人“失踪“,若该笔借款有连带责任保证人,出借人可直接向该保证人主张债权。当然,保证人在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核实该笔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首先须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借款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借款人“失踪“后,还是可以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 三、在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出借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借款人“失踪“,又怎么向人民法院诉讼呢?其实,对于下落不明的借款人,在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公告期满后,不论借款人是否知晓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在开庭通知送达后,借款人仍不到庭,经人民法院对出借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可以缺席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名下的财产,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四、在债务人被宣告失踪情况下,可向其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再由失踪人的代管人从财产中支付欠款。 另外,《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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