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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借新还旧”借款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余文唐2 2023-08-24 发布于福建

【案件信息】

某银行诉袁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第9018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4年,袁某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韩某某出具配偶承诺函,承诺该笔借款由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期届满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尚欠本金16万元未归还。2017年8月21日,某银行与袁某某、邢某某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袁某某向某银行借款16万元用于借新还旧,邢某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期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但未要求韩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再次出具配偶承诺函,也未询问其是否追认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当日,某银行按约发放了此笔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某银行多次催要,袁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邢某某也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引发纠纷。

另查明,袁某某与韩某某于2000年12月29日结婚,2018年11月19日离婚。

【关注点】涉案债务是否为袁某某与韩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不是。本案中案涉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但案涉借款系出借人某银行与借款人袁某某、担保人邢某某基于新的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借款与之前旧债属于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案涉借款中,借款人袁某某的配偶并未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也并未对案涉借款予以追认,故不能认定为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案涉借款从金额、借款用途看并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案涉借款系用于归还旧债,并非用于袁某某、韩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故案涉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某银行在袁某某、韩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到期后,未选择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而是选择出借一笔新的借款给债务人袁某某用于归还到期债务。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而新的借款中债权人未尽审查注意义务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债权人承担。如认定新债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借新还旧”方式多次展期,可能会增加债务人配偶的还款责任,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也不利于规范借贷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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