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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用离婚来躲避债务,债权人怎么办?要看仔细了!

 有线光网宽带 2019-05-06

答案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之前讲过,婚前债务为个人债务,婚姻期间的债务分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反之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这看起来是一个及其简单的知识点,但是越简单的往往越复杂。难点在如何鉴定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记住这个知识点,咱们开始今天的正文。

你把钱借给了老公,结果得知夫妻二人拿到借款以后便离了婚,老公更是将两人的房子过户给了老婆。这是我们常见的夫妻躲避债务的套路,面对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第一步,起诉夫妻二人要求共同偿还借款。

很多人有个误解,包括债权人自己,认为只要离婚,债权人就无法起诉另一方。多么单纯朴素的自认为。幸亏,法律是个老谋深算的智者,没这么容易被忽悠。

的确有一部分债务起诉之时就面临无法突破相对性去主张另一方的窘境,比如侵权之债或者普通的合同之债。但是作为最常见的借款债务,无论起诉时夫妻是否离婚,这二人是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的。

咱们看个案例。

吕某某与厉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浙金商终字第922号

原告是债权人吕某某。

被告一是债务人厉某某。

被告二是厉某某前妻王某。

厉某某与王谋于2009年11月2日结婚,于2012年5月3日离婚。2012年3月10日,厉某某向吕某某借款20万元,后吕某某未还款。2012年10月24日,吕某某起诉两被告。

可以看出起诉时,厉某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但是这并不影响吕某某起诉二人,其原因是因为该笔借款发生于厉某某与王某婚姻期间。

第二步,力证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开头我们强调了,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并且是连带偿还。那既然两人需连带偿还某项债务,我们还用管现在两人的财产是在老公名下还是老婆名下么?

自然是,不需要。

换句话说,如果一项债务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夫妻二人需要连带偿还,那么无论原来的财产现在在何人名下,此财产都可以被执行。债务人夫妻想借离婚逃避债务这个如意算盘也就落了空。

至于什么样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在这就不累述了

第三步,债务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如果你的债务不幸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是这一方又将所有的夫妻财产转移给了另一方。这种情况只能自认倒霉了?

也不是。无论任何时候,都请记住法律是老谋深算的,债务人那点小聪明,咱们法律自然有法子见招拆招。

这个法子就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定义有点绕口,我尽量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以离婚协议为例,丈夫欠债20万元,却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假设价值100万元,无偿赠送给女方个人所有。这就是典型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侵害。作为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撤销其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房屋分割的条款。

举例子。

周波红与唐月忠、刘红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湘0104民初4409号

原告:周波红

被告一:唐月忠

被告二:刘红英

被告一二原为夫妻,1997年9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21日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登记离婚。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周波红代唐月忠履行了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51020元。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唐月忠个人债务。事后周某想追偿唐月忠时发现,唐月忠将夫妻共同房产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为女方刘红英个人所有。

于是周波红起诉致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房产的处分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月忠享有在婚姻期间对房屋的部分的权利,但唐月忠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却放弃自己应得财产的行为,明显影响其偿债能力,其目的显然是想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亦有违诚信原则,并给原告周波红造成严重损害,使周的债权难以实现。最终法院撤销被告唐月忠、刘红英于2015年8月21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刘红英的处分行为。

而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处分行为一旦被撤销,该套房子又变成了共有的房屋。周某便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唐月忠的部分产权。唐刘二人的损招也就被攻破了。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能保证债务是共同债务也就避免了后续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麻烦事。而保证共同债务最简单的方式莫过于共债共签。所以啊,借钱给夫妻,记得让两人在借条上都签字才是长治久安之策。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并不能绝对概括。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想要咨询的,请戳下面的小程序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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