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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辨析与裁判意见|聚法案例

 芬芳家园阿芳 2017-03-23
法律智慧的开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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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产生原因: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在宣传商品和服务来源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是两套体制,客观上容易造成两种权利的冲突。


对比如下:



商标权

企业名称权

概念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

审批机关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国家和地方的各级工商局

权利类别

知识产权

人身权

权利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限

在登记主管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核准登记的字号和核定适用的行业类别为限

相似标准

商标-商标

商品-商品

字号-字号

行业-行业


不同的管理体制引起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和处理方法主要包括:


冲突1:

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处理方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可见该种冲突一般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冲突2:

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该冲突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


A. 侵权名称主体所从事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类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已经注册)才能得到跨种类保护,因此在争议双方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类似的情况下,应当考虑通过申请个案的驰名商标认定获得保护。


B. 侵权名称主体所从事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


此种情况下,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较小,普通注册商标就可以获得保护,问题在于此种情况下是该认定为商标权侵权纠纷还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之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重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认定为商标权侵权纠纷还是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关键在于是否“突出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公报案例,小编对于“突出使用”的具体情形总结如下表:



商标侵权

规则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观点

未突出使用:顺德正野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正野”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生产开关插座等产品((2008)民提字第36号)

未突出使用:“突出使用”,是指企业名称中,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使用行为。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行业相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但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在企业门头牌匾、摄影定单、门市收银单和广告宣传单等处使用其企业名称时,“雪中彩影”四个字的字体、大小、颜色均与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相同,且与“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字体相区别,符合企业名称使用规范,不是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

突出使用:陶芹已经在产品包装的合理位置注明了其企业名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曲酒厂”,又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汤沟曲酒厂”,并有意将“汤沟”与“曲酒厂”作不同的底色处理,故意突出“汤沟”二字,淡化“曲酒厂”三字,同时将自己的商标“珍汤”标注在很不起眼的位置,而且隐藏在复杂的装饰图案之中,不仔细辨别难以发现。陶芹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涉案“汤沟”商标的意图。由于涉案“汤沟”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普通消费者对在酒类商品上标注的“汤沟”二字的第一印象首先是商标,而不再仅仅是地名。(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两相和公司诉陶芹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

突出使用:被上诉人昆明福成公司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但并没有在经营场所规范、完整地使用其企业名称,相反,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外墙、内外装饰、宣传资料、定餐卡、菜单上,大量使用“福成”、“福成集团”、“福成肥牛”、“福成火锅”、“福成肥牛火锅”、“福成肥牛火锅昆明旗舰店”等与其企业名称不符的文字。(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纠纷案)

突出使用:本案中,普天食品厂将其生产的口香糖产品命名为“倍达”,并在销售过程中暗示该产品为“益达”新推出的系列产品,加之“倍达”口香糖使用了与“益达”口香糖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普天食品厂在其“倍达”口香糖包装瓶贴显著位置上突出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的行为,既不属于对授权方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也并非为说明商品来源进行的合理使用,其行为构成对“益达”商标的突出使用。该行为在客观上已经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损害了“益达”商标的识别功能,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2011)津高民三终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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