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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聚焦】中院民一庭庭长侯卫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实务问题(4)

 实用法律604 2017-03-23



  

专题四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一、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年限

《建设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注意:当事人约定的保修年限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的,约定无效。

二、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导致的质量问题。

三、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范畴。

四、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问题13:承包人追索工程款的诉讼中,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请求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解析:主流观点认为,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2)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问题14: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否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何承担?

释疑: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因为我们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质量保修期限都有强制性规定。

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修责任如何承担,我们的意见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为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如果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不能再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也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未完续待


  中院教育培训处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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