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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共享单车标准意见稿:车辆强制三年报废 12岁以上才能骑

 彩色的小别离 2017-03-23

DoNews 3月23日消息(记者 周勤燕)全国首个依托区域协作制订的《共享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服务》两个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出炉,并于23日在上海市质监局官网上正式发布,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意见稿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年限、尺寸、重量、服务运营、使用者身高、年龄做出了规定。包括,共享单车强制三年报废,年龄满12岁、身高在1.45~1.95米之间才可以使用。共享自行车按照车辆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配备维保人员。

意见稿标准分为三部分,分别为车辆要求、对车辆运营单位要求,以及对使用者要求。

一、车辆要求:

在使用年限方面,意见稿规定,共享单车一般连续使用三年即强制报废(有桩共享自行车除外),报废车辆不允许进行拼装、修理后再投入市场。同时,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共享自行车服务。

在车辆的尺寸、质量要求方面,自行车的轮胎公称直径在510~660毫米之间,两轮中心距不超过1200毫米,最大宽度不超过600毫米,鞍座离地高度为700~900毫米,车架高度不超过480毫米。

最大载重质量不超过100公斤,必须配备支架、泥板、锁具等零部件,允许配置适当大小的前车篮,但不得配置后衣架等载人、载货的附加设施。

同时,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提高强度指标要求,并对重要零部件明确提出,要采用不锈钢材料,对电镀和油漆的防腐蚀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对服务运营单位的要求:

客服通讯保证全年24小时开通,安排人员值班。对用户反馈的信息、投诉能在48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对用户的咨询,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保存。

主动购买人身和第三方伤害保险,对用户的安全承担有限责任及责任认定后能及时进行赔偿。

为用户提供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三、对使用者的要求:

实名制要求,运营单位应对用户提出实名制登记或注册要求。

身高范围、年龄要求,对用户的身高要求在1.45米~1.95米范围内,年龄要求在12岁以上。

用户责任,明确用户违反共享单车使用的规则和交通法规的责任。

意见稿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解答:

一、共享自行车为什么要强制三年报废?

答:共享自行车以车辆的共用、减少个人车辆的占有率、提高车辆的使用率、用最少的车辆来满足社会需要。因此,共享自行车的使用频率远远大于社会个人拥有的自用自行车。每车每年平均行驶距离是自用自行车的十倍、甚至数十倍。为了保证广大使用者骑行安全,必须对共享自行车的使用年限作出规定。

共享自行车的使用年限规定三年基于两方面考虑:

实际使用寿命达不到三年的使用要求,这种情况比较普遍,通过制定共享自行车产品标准提高质量要求,按照该标准生产的共享自行车可以满足三年的使用要求;

三年后依然使用,从已经投入市场运营的共享自行车情况分析,其预期寿命超过三年的共享自行车品种比较少,即使寿命超过三年,其安全隐患也比较突出。

二、制定共享自行车三年报废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规定三年的依据是:

(1) 提供公共使用的产品都有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2) 参照国内已经运营了多年有桩共享自行车企业的经验所制定。而且有桩共享自行车的服务是可控的,没有固定停车位的共享自行车其随意性较为突出。

(3) 普通自行车三包规定自行车中,对车架的保修期限是三年。

(4) 共享自行车能超过三年使用的零件只有车架,许多转动、传动和转向部分都是易损件。经过三年高强度使用的车架其金属结构有可能存在内部的损伤,如出现问题往往是突然发生的。再者,共享自行车投入运营也只有一年时间,许多产品已经惨不忍睹,事实无法证明有的车三年后还能够继续使用。

三、按照投入车辆总数以不低于5‰的比例配备车辆维保人员的参照依据?

答:共享自行车按照车辆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配备维保人员,是参照目前运行的有桩共享自行车现场调度、维护、保养、人员的比例在10‰而制定的。比例过高将增加运营单位的运营成本。从目前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所配备的人员与此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运营单位所配备的人员达到标准要求、并基本可以满足需要,这是保证运行服务的最低要求。

四、对用户年龄要求应在12岁以上,是如何考虑的?

答:道路交通法规中明确12岁以下儿童不能单独使用自行车,因此加以规定。随着本市老龄化社会到来,为保证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老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不进行限制性规定,但还是希望老年人在使用共享自行车中量力而行。

五、标准中没有对保险额度的具体数额规定,原因何在?

答:保险额度多少才合适?这需要共享自行车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最终确定。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针对共享自行车的专项保险险种,保险额度过高或过低都不能发挥保险在共享自行车服务过程中的实际作用,但保险机制是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必要的手段,因此标准中继续保留了对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购买商业保险的条款。

据悉,对这两个意见征求稿,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25日前反馈至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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