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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尧讲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缴纳“会计处理”有何变化?

 树悲风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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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随着营改增业务的不断推进,企业会计核算处理也相应发生变化,这一切变化,都是为了能更好地核算企业的税收缴纳行为。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这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缴纳“会计处理”有何变化?


一、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房地产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营改增前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

       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楼房5栋,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80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80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8000万元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三、按税法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营改增前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营改增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案例3:某房地产公司2016年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预征率,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10000×3%=30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文第一、二所列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


四、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项目峻工决算时,发现多缴了土地增值税,收到退回的土地增值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一)营改增前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案例4:接案例3,如果企业在项目峻工决算时,发现是多缴了土地增值税25万元,则要求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税款,收到税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5万元


五、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企业将作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进行转让时,会计处理如下:

(一)营改增前

借: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专项工程支出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

借: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专项工程支出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案例5:某企业搬入一新办地点,将原办公楼出售转让,经核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0万元。

(1)企业在签订办公楼出售转让合同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100万元

(2)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5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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