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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成都住房限购新政:二手房也纳入限购范围,11限购区域内可交叉买房

 福有兴开 2017-03-24
昨晚,传言已久的成都限购新政终于落地,二手房也成为限购对象。高新南区、新都区的户口能否在青羊区买房?去年10月1日限购政策之后,买了二手房的市民还能不能再买?公寓在不在限购范围内?对于购房者关心的这些问题,来看房管局人士深入解读。

  ●政策解读

  >>二手房首次成为限购对象

  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再买一套住房;但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

  解读: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政策后买过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

  >>11个限购区域内可交叉买房

  所有限购区域,购房者必须具有本区域户籍或在本区域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解读:限购区域可以划为三个部分--高新南区天府新区、其他11个限购区域。

  1、高新南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彼此不能交叉购买;成都其他区域户籍,若无社保不能在这2个区域购买。

  2、在高新南区、天府新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也不能在同区域再买。

  3、成都高新西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11个限购区域,可以彼此交叉随便买,但只能买一套。

  4、成都高新南区或者天府新区,可以在除了彼此的其他11个区买一套,但买后就失去在高新南区或者天府新区再购房的资格。

  >>严禁补交社保违规买房

  解读:社保缴纳时间由1年变为24个月,补交不算;缴纳个税不再作为取得购房资格的途径。

  >>打击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

  新政要求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该条新政针对开发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是防止开发商变相推高楼市价格。

  ●特别提醒

  1、所有的政策都只针对自然人,并非以家庭为单位。

  2、商业和公寓不在上述限购政策范围内。

  3、新政自2017年3月24日起实施。


  成都市房管局强调,新政实施之前,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的商品住房,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的二手住房,按原政策执行。

  对于限购新政,你还有哪些疑问?欢迎跟帖咨询!

  =======此前报道=======

  相关政策链接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实行区域住房限购”: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地区信贷政策,购买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提出“深化因区施策,强化限购限贷”:

  进一步加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热点区域住房限购措施,促进职住平衡,减少交通拥堵。自即日起,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此前报道======

  3月23日晚7时许,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消息,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原文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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