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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合规文件】PPP新建项目从立项、竣工到移交退出需要哪些合规性文件

 qhxsina 2017-03-25


财政部PPP规范


财政部 2017123日 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包含项目库、机构库、资料库三部分。 

  其中第二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其中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31日起施行。 




实施PPP的文件



一、PPP立项前准备阶段

1、PPP实施方案报告

2、物有所值论证报告

3、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报告

4、部门审查意见书(如需要)

5、PPP实施方案的政府批复意见

6、财政部门对物有所值论证的审查意见

7、财政部门对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的意见

8、项目立项相关文件(见本文其他部分)

二、PPP立项后招标采购阶段

1、资格预审公告(如需要)

2、社会资本招标采购文件及公告

3、竞争性磋商备忘录(如有)

4、中标公告

三、项目成立后建设阶段

1、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

2、股东协议(如需要)

3、项目公司章程

4、施工合同

5、分包合同

6、总包合同(如需要)

7、原材料供应合同

8、重要设备、产品采购合同

9、融资(贷款)合同

10、担保合同

11、各类保险合同

12、履约保函

13、争议解决会议纪要及文件

14、政府下发的处罚通知书、监管函

四、项目运营阶段
1、委托运营合同(如需要)

2、股权变更文件(如需要)

3、运营和维修方案(手册)

4、运营和维修保函

5、运营年报

6、中期评估报告

7、应急管理预案

8、争议解决会议纪要及文件

9、政府下发的处罚通知书、监管函

五、移交(终止退出)阶段

1、移交保函

2、资产清理证明文件

3、仲裁文件(如需要)

4、法院判决文件(如有)

5、政府的提前终止通知书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PPP的基础文件)



一、立项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5、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记录、领导讲话;

6、专家建议文件;

7、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资料;

 

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

2、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健身用地批准书;

3、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

4、建设用寺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5、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

3、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4、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

5、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6、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

7、有关行政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教育、卫生等)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8、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1、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

2、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3、施工招投标文件;

4、施工承包合同;

5、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

6、监理委托合同;

 

五、开工审批文件

1、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社保文件;

2、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4、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

5、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

6、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六、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1、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2、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3、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www.cpppc.org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 

  (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 

  (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概要,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二)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四)其他基础资料,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支撑性文件)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如有);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存量资产或权益转让时所可能涉及到的员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等(如有)。 

  第六条 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政府方授权文件,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含同级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及核心边界条件;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三)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如有); 

  (四)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如有)。 

  第七条 项目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应遵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补充公告(如有); 

  (二)项目采购文件,包括竞争者须知、PPP项目合同草案、评审办法(含评审小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及产生方式、评审细则等); 

  (三)补遗文件(如有); 

  (四)资格预审评审及响应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 

  (五)资格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六)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八)项目采购阶段更新、调整的政府方授权文件(如有),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九)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以及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并列示主要产出说明及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等核心条款。 

  第八条 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公司(如有)设立登记、股东认缴资本金及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增减资情况(如有)、项目公司资质情况(如有); 

  (二)项目融资机构名称、项目融资金额、融资结构及融资交割情况; 

  (三)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约定的对照审查情况; 

  (四)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 

  (五)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 

  (六)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 

  (七)项目公司成本监审、PPP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八)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九)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 

  (十)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主要是PPP项目合同的签约各方)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要求不得公开的除外; 

  (十一)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 

  (二)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报告(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以及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 

  (三)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 

  (四)项目后评价报告(含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 

  第十一条 即时公开是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即自动公开。即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二条 适时公开是指在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不自动公开,而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特定阶段或达成特定条件后再行公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前述期限届满后未选择公开的信息将转为自动公开。适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可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上公开查询。其中PPP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全国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省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下级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的,上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一经发现所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主动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或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如经财政部门或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材料证实PPP项目信息提供方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可将该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被清退的项目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上报至财政部。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即时和适时公开PPP项目信息的情况; 

  (二)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提供反馈意见,相关信息提供方应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指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包含项目库、机构库、资料库三部分。 

  第二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PPP项目信息公开要求

来源: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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