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整合了“工资薪金支出”以及以“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为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税前扣除项目。 特别强调的是: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调整,均需填报!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仅涉及“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先看看表!~ 一、职工薪酬可扣除范围 (一)工资薪金(记住这几个关键词:实际支付、现金/非现金、合理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除另有规定外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基本社会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及规定范围内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扣除范围 还是举个例吧 A企业2015年实际发放工资5000万元,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25万元,当年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50万元;2016年实际发放工资6000万元,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25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25万元,请计算2015年、2016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金额?如何填写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2015年准予扣除的限额为:5000万元X2.5%=125万元 实际支出150万元 税前扣除125万元,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5万元 2016年准予扣除的限额为:6000万元X2.5%=150万元 实际支出125万元 剩余补扣2015年结转余额25万元,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余额为0。 二、未按要求填报承担的责任 部分纳税人对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并未引起高度重视,乱填报、不填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往往此表会成为筛选疑点对象的重要数据资料。为什么这么说呢? 1.不填报是因为没有发生工资薪金支出吗?这显然是存在疑点的,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2.乱填报是不重视还是想隐瞒什么? 小编发现一是部分企业的人均工资正好是处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以下; 二是企业填写的工资薪金支出与地税部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情况相比,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填报的工资薪金支出>地税部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缴申报情况的,要么存在工资薪金支出存在作假嫌疑,要么存在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嫌疑……;如果填报的工资薪金支出<> 三是企业没有发生任何经营活动(从报表上分析),但却有社保部门缴费记录。或者企业发生工资发生,社保部门却没有缴费记录。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的确值得深思!在大数据交换的今天,任何违规行为都无处遁形,如果假设成立不单要缴滞纳金还要被罚款,得不偿失啊!~ 因此小编在这里郑重地告诉各位,请按要求如实认真填写《职工纳税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如果有什么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 文字来源:重庆涪陵国税 编辑设计:重庆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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