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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六)——以养老会员卡为视角

 fgh315 2017-03-26

回顾在前几期中,我们具体描述了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概述:我们应该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充分的表达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与营利性机构订立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追求合同之形式公平,还要重视合同形成之后的实质公平。

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第一,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是一种无名服务合同。第二,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为混合合同。第三,会员制养老拂去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第四,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

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的特殊性:第一,养老服务的持续性。第二,养老服务评价的困难性。第三,合同内容的非特定性。第四,经营主体的营利性和养老事业本身目的的矛盾性。并且介绍了上海亲和源和天津云杉镇的经典案例。

会员制养老与一般会员制消费的辨析:第一,增值性。第二,提供服务的特殊性。第三,养老服务非同一性。并且对于会员制养老会员卡进行了财产性,财产性继承的辨析。那么今天我们继续来看一下会员制养老其他方面的诠释。

会员制养老会员卡的转让

养老会员卡不仅具有财产属性,涉及养老服务的还具有人身属性。会员卡的转让既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也是债权转让的结果。会员卡这种具有特殊价值的物的主体变更则是物权的占有和使用的变动,而会员卡价值部分的转移则是债权转让的结果。

老年人享有的“会员制养老服务”这种权利之所以能够转让且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性,不仅在于会员卡本身,而且与养老服务这种特殊客体的市场需求和资源的紧缺性息息相关。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会员卡更是成为了一种投资和盈利的方式。国家也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和健康护理等服务。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将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创造合理的条件和适合的资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发展。随着民营企业不断的试水养老服务领域,使得老年人享有的养老服务这种权利的转让成为了大势所趋。受让方享有的从转让方获得的权利需要养老机构的保证实施。因为受让方支付对价从抓让方手上获得养老会员卡,不仅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养老服务,更重要的是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正如学者于立生、深所说:“个人被假定需要在社会交往和合作中获利,因此需要正义的制度、背景和正义规则。”所以,我们不仅需要遵循现有的法律,而且还得制定符合这种特殊的客体转让的规则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建议

  • 完善服务费用监管体系

会员制养老模式的高收费和高标准一直都是业界讨论的重点,对于服务费用性质的争议也是因为高额的费用所致,因此服务费用的合理使用就需要完善费用监管体系。服务费用的监管首先需要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这不仅需要企业真实公正的对企业财务数据予以统计,更需要保障大众对于一般财务的数据知情权。保障公民合理的知情权需要企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的财务数据、条理化的收费明细和合理的收费标准是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要考虑的因素。其次,对于所收费用严格细化,高额的收费具体包括哪些收费项目、每一项目经评价估值的费用明细,这些都是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让老年人知悉的。最后,需要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于企业参与养老产业进行监督。养老是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为缓解国家仰赖面临的压力,可以鼓励适合的企业参与到养老产业中来,不断深化和完善养老产业服务标准,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需要以监督管理的形式参与到企业养老产业中来。笔者认为可以在民政部下设专门的企业养老监督管理部门,不仅在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老年产业,而且可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企业的养老费用实施全程监管,保证企业所收高额养老费用取之于民也用之于民。

  • 制定养老服务标准

在日本,关于养老服务品质的具体判断标准,即“若能够通过合同解释确定服务的品质水平的,依据该水平以判断即可。但无法通过合同解释获得时,要判断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一定的水平,可以在中等品质的服务、善管注意义务的框架内加以判断。在服务合同中,是否尽到了善管注意义务的判断与否提供了中等品质的服务的判断,其实质内容几乎完全重合。此时,品质的评价如何实现标准化,如何达成品质的客观化就成了重要的问题。”作为具体化该“中等品质”和“善管注意义务”的标准,日本学者简井孝子导入了注重过程和结果的护理学上的三层基准论,即服务评价的基本框架,可以由“构造性标准、过程标准和产出标准”三个方面构成。所谓构造性标准,乃是基于服务服务人员、设备等方面的评价,提供服务的组织,该组织所拥有的环境设备,该组织内从业人员的多寡等构成了该评价的对象;所谓过程标准,乃是基于服务过程诸要素的评价,谁服务,如何服务,服务方法是否符合标准等构成了评价的对象;所谓产出标准,乃是基于服务效果的评价,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发生的变化构成了该评价的对象。

除了上述三层基准论,也存在通过细化服务人的义务来认定其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判断方法。此外也有学者提出以行政规制标准或行业规则标准来判断其品质。笔者认为,我国大力发展养老合同,也需要引入服务品质评价标准,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养老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标准,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更优质的服务,同时规范养老行业的秩序。

养老服务费用的规范也能够防范人们对于该行业发展的质疑。因为会员制养老模式服务费用的资金数额巨大,容易让人误会为非法集资行为,而且此种模式的客户群体也只限于没有经济压力的老人,动辄上百万和数十万的费用不是一般的人可以承受的,导致会员制养老模式的实际入住率与产业的预期不相符。所以在规范养老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也需要对养老费用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在评估、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不仅可以打消人们对于该项模式可能为非法集资的质疑,还可以减少因为服务费用引起的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确保纠纷能够顺利快速的解决。开展多种渠道的融资业务和奖励机制,为会员制养老企业解决资金问题和老年人的资金需求,鼓励会员制养老企业的发展。


规范养老会员卡的流转

养老会员卡是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由老年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发给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的会员卡。养老会员卡作为一种特殊的会员卡,其特殊的属性导致了会员卡的流转需要一定的限制。

养老会员卡的流转不仅要遵守《合同法》关于债权转移的规定,还必须有自己的规范。首先必须明确会员制养老模式的先进性和可行性,上海亲和源和天津云杉镇的试点已经足以说明这种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潜力。其次,明确养老会员卡的流转,对于财产属性的部分只要符合合同变更的基本规定就可以转让和继承,但是对于特殊物质属性的养老服务这种无形的财产其转让和继承需要有限制。就特殊物质属性部分的转让,必须限定条件。因为养老服务是老年人享有的一种有年龄身体条件限制的服务,对于这种属性的转让必须限定达到一定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的自身能够支付受让费用的老年人,而并不能包括全部的自然人。对于养老会员卡特殊物质属性的部分禁止继承,因为养老服务是无形的财产,难以通过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高峰期。所以,对该部分财产不允许继承。

我国处于老龄化的高峰期,面对越来越多的老龄人,政府的压力也与日俱增,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也因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出现不同,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体现的尤为明显,农村和城市的保险额标准的不同,也使得老年人因为城市和农村的差异而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障服务,这样造成了诸多的不公平现象的存在,甚至有的地方农村老年人一年的养老保险金额还不足城市职工一个月的养老保险金。再加上养老保险金的巨大缺口,社会的养老保险保障功能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因此,鼓励的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入探索发展养老服务的阵营是社会的发展需求,保障企业的利益和老年人的利益不受侵犯时其中的重中之重。对于会员制养老模式,制定规范性文件,保障老年人和企业之间的养老服务合同能够顺利的实施的关键。国家的政策法律是规范行业行为最有力的保障,对于养老服务行业这种提供无形服务和有形服务并存的机构来说,国家政策的鼓励的法律对行业的规范是保证行业有序稳定发展的前提。人口老龄化给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空前的压力,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也遭受前所未有的影响,因此国家对于养老服务领域的宏观调控尤其显得重要,政策和法律保障养老领域的科学发展。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养老产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会员制养老模式是我国民营企业试水养老产业的新探索,会员制养老服务合同则是保障老年人和企业养老机构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积极引导制定规范的养老服务合同是双方能够和谐发展的重中之重。会员费用的争议严重阻碍了该模式的快速发展,笔者认为养老会员费用应该是包括生活照料、房屋租赁、医疗健康服务等多种要素的身体和心理得到全面照顾所支付的对价,与传统的房屋租金、押金和物业费存在根本的区别。对于高额的费用可能导致的非法集资问题,笔者认为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资金周转,而且在土地的取得和运营投入方面缺乏国家的支持,所以支付的服务费用药高于一般国有养老机构。再者非法集资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业养老机构收取高额的费用是为了创造更加宜居的环境和生活条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也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养老会员卡的继承和转让是促进养老服务这种特殊的债在普通公民之间发生债务转移的关键,因此笔者看来,养老会员卡的财产属性保证了可以作为债的客体在公民之间转让,也可以作为一种财产在老年人去世养老合同未到期时发生继承。而对于养老会员卡人身属性的部分,因为人身权是专属个人的权利,所以该部分权利随着当事人的取得而取得、消灭而消灭,所以养老会员卡具有人身属性的养老服务是不能发生继承和转让的。

会员制养老模式还在猪多的问题,注入养老地产的性质、费用缺乏监管、企业风险规避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和修正。为广大公众着力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保障模式,为大众提供市场化的、社会化的、可选择的服务还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努力。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保障制度的实施是首要任务,同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相关的保障措施,为老年人制定全方位和宽覆盖的适合不同老年人需要的养老方式。

本文节选自韩云生所写论文,仅供参考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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