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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根据《家暴意见》对故意杀人案判处五年

 yougs88 2017-03-26

转自:杭州刑辩


法院依据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意见判她5年


来源:浙江法制报 记者:高敏  通讯员:温萱


  丈夫长期实施家暴,还婚内出轨,恋上“小三”,她实在忍无可忍,终于在一个凌晨,举起铁棍,亲手将熟睡中的丈夫杀死……这是去年8月发生在温州瓯海的一个悲剧。

  2015年3月5日,温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子,杀夫女子姚某被控故意杀人罪。

  该案是32日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全国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开庭。

  庭审中,法院邀请了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出庭,针对案件中涉及的家庭暴力问题给出专业意见,协助法庭查明案情。

  丈夫出轨还家暴,她亲手杀夫

  2014817日凌晨,瓯海娄桥古岸头村一鞋厂员工宿舍内,睡梦中的吴某被一阵敲门声惊醒。打开门,姚某站在门口喃喃地对他说“我把方某杀了!”

  方某是姚某的丈夫。吴某本不相信姚某的话,但姚某说“真的,不信你就去看”。吴某心慌,便把事情告诉了自己的丈夫。之后,吴某的丈夫和另一名鞋厂员工到案发现场看到:方某躺在床上,脸朝上,喉咙位置还有一道明显的伤口。

  据公诉机关指控,姚某是因丈夫方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前一天提出离婚,要她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等事由,才产生了将方某杀害的想法。姚某持铁棍猛击方某头部数下,又持菜刀实施割颈,致方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姚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姚某说,她杀了丈夫后本来想自杀的,但想到4个孩子,就没了勇气。

  公诉机关认为,姚某因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暴是家庭内部问题,从未报警

  昨天,姚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我不是故意的,是被逼的,我迫不得已才杀了他。”

  根据法庭的调查,33岁的姚某和方某是同乡,两人已结婚十多年了,并育有4个孩子。姚某说,方某脾气很差,经常虐待、殴打她。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方某有了外遇后,就变本加厉地殴打她,还提出了离婚。

  法庭上,姚某说起她受到的最严重的一次家暴是在20131230日,“当天,他(方某)在棋牌室收到‘小三’的微信被我戳穿,他就直接拿开水泼我,然后抓起我的头往地上撞。头上撞了个大包,到现在都没消。”

  虽然遭受拳打脚踢,但姚某说“从来没想过报警,觉得是家庭内部问题”。出庭为姚某作证的两位亲友也表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没想过报警。”

  姚某交代,案发当天,她醒后坐在床头,想到丈夫经常打骂她,还在外面找女人,自己省吃俭用攒下来的钱,都被他花在了别的女人身上,她越想越激动,便杀死了丈夫。

  妻子系长期家暴受害者,获轻判

  法庭上,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陈敏出庭,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受暴经历与其最终实施严重暴力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等专门知识,提供了专业意见。辩论阶段,控辩双方结合专家的解答,就姚某的犯罪原因、心态、被害人过错、量刑考虑因素等发表了意见。

  因姚某故意杀人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昨天,法院作出了当庭判决。

  判决中,合议庭就争议焦点作了说明。

  法院认为姚某是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才杀害丈夫方某的。但公诉方提出,姚某在用铁棍砸丈夫的头后,再用菜刀割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比较恶劣。

  对此,家暴研究专家陈敏认为,姚某不同于一般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她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状态下,在以暴制暴的时候,会采取极端手段,非要置对方于死地,是因为担心一旦对方没有失去生命,会对她带来更加严重的伤害。

  合议庭听取了专家的意见,认为姚某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综合姚某作案后,马上向工友、亲戚陈述杀人事实,并主动报警、求救的情形看,其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恶劣,符合《意见》第20条的相关规定。考虑到方某父母对姚某表示了谅解,并主动要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姚某还有4个未成年子女要抚养等情形,合议庭决定在情节较轻的幅度之内再给予姚某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昨天,温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5年。

链接———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定罪处罚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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