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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雪薇律师 || 于欢案简析:金钱、法律、人权,谁者为贵?

 昵称37165359 2017-03-27

■   作者:冯雪薇律师





■    作者简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WTO法高级顾问;曾任国务院法制办副司长,参加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多边谈判,经历了入世前后中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工作;迄今为止WTO秘书处法律事务司唯一一位中国籍律师;代理多起WTO官司, 被称为中国WTO争端案件的“守门员”,“她为我们中国的案件把关” 。


■   文章来源:善商HISClub365原创精品文章 


■   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不代表本公号立场。




前言


根据报道,本案发生的事实背景是:在钢铁价格高涨时期,企业向银行和个人借款维持公司正常运作,防止资金链断流和企业关门。这本是正常的经营途径。至于该企业是否商业决策有失误、经营管理不善,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有多方面问题可以探讨。但企业经营本身无论如何存在风险这毋庸置疑,高利贷借款合同过期未能偿还也是常见现象。合同的存在使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通过法院判定借款人欠款金额,然后据以索债或者要求法院对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其还债义务。

 

欠款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一个合同纠纷问题,“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这个共识意味着,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类纠纷问题,必须依照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法律是维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划分使之符合公平正义的平台。在借款人苏某财务困难无法按时还款时,如果吴某不通过司法判决来解决欠款问题,商业纠纷就可能演变成暴力争斗,事实也确实就是一场暴力争斗的悲剧。法律是替代暴力争斗来维护和平和公平的途径,法律应当受到全体公民的尊重,否则,没有法治便生悲剧。

 




肇事原因简析


发生杀人悲剧的直接肇事原因是什么?当然是吴某在尚无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上门催债,如果是正常的催债,一般是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互相解释为什么我现在需要这笔钱,和他现在能还还是不能还、不能还如何解决的问题。双方如果就具体安排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借款合同以及相关法律,可以通过法院来判定欠款多少,何时还款以及如何强制执行。此案中,吴某的借款月利息高达10%,已经超过《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借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36%。据凤凰网报道,苏某向吴某借了135万元高利贷,但已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如果是借款期限一年的话,还款金额也只有183.6万元,高出此金额的利息无效。法院在命案实发以后判下来的欠款额只有17万元尚未还清。这样一小笔欠款的违约拖欠,难道需要以侮辱妇女和非法拘禁借款人及其家人为处罚吗?吴某的行为难道不是既违反法律又违反人权还涉黑的恶劣行为吗?

 

让人忧虑的是,吴某不通过法院这个公平的第三方依法判决,而是私自找一帮人侮辱和威胁以及非法拘禁他人,这都会变成强者对弱者的暴虐,法律和人权同时被践踏,是因为人本性中的贪婪邪恶在没有法律的制衡的情况下会发酵成为他人的祸害。所以哲学家萨特有句名言“他人即是地狱”是很能反应人性真相的。圣经说“没有一个义人”,全人类都需要灵魂的救赎也是真确无误的。

 

第二个原因据律师的说法,于欢情急杀人与警察对于吴某一伙人以前对于欢和母亲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和侮辱行为报了警以后,警察未予尽责提供人身保护有关;否则不会造成于欢在警察离开后再次受到人身限制无法解困而情急之下的持刀杀人行为。




刑法看于欢故意伤害案

 

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已经上诉,核心问题是:他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20条的正当防卫?按照这一条规定“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初步判断有人犯罪在先的情况下,于欢有必要合理阻止犯罪,保卫受威胁的母亲和保卫自己的重要性,这在中国文化中的严肃性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吴某首先违了哪些法、犯了哪些罪?


单一以刑法为例:

 

第一, 刑法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凡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 刑法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刑法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某未通过法院判决便私自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来索债,就是一种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才是法律要严惩保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


第四, 刑法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 刑法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吴某所犯的罪行涉及到上诉各个条款,数罪并罚,至少也有15年的刑罚。为了阻止吴某等人上述犯罪行为对于欢和母亲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欢在得不到警察保护的情况下无奈持刀杀人,按照刑法20条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于欢“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吴某犯罪在先是引起于欢犯罪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必须在判案中一并考虑才为公平,应将于欢本来的刑罚中扣除吴应受的刑罚年数,因为于欢和母亲,同时也是吴某犯罪的受害人。但是,考虑到吴某的罪行也不轻,特别是其行为有悖于人类的基本人伦,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于欢应该适用“或者免除刑罚”这一结果。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理以法服人是相当重要的。唯愿上诉法院和法官能慎重衡量所有本案的重大影响因素做出判决。

 




结语


此案背后,我们看到为了17万元欠款,债权人竟然采取这些侮辱人身和人格自尊的行为,以唯物质主义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反而导致自己的生命损失,凸显了金钱第一对个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尊重法律、不尊重别人的生命尊严和人格权利,并不会给金钱至上者带来好运。法律设计得好,可能会减少犯罪,但是无法使所有人不犯罪;道德以及作为道德基础的宗教信仰才是公民道德素质提升、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法律应该为提高人的普遍权利而努力,金钱应该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来运作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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