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当事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解答法律咨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机关、法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做出解释和回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方法和依据,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服务,并通过这项业务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五)、代写法律文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为委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帮助。 (六)、主持调解纠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运用说服疏导的方式,主持对纷进行非诉讼调解,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本地区公证处指导下,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为本辖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办公证提供帮助。 (八)、办理见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一般在5万元以下、履行期短一般限定3年以内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