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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岗位考核等次确定的标准(试行)

 阳光心情jr 2017-03-28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均列入年度岗位考核的范围。

 (二)事业单位中凡是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册人员都应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由有管理权限部门另行布置。

    二、不参加当年度岗位考核的对象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岗学习超过半年的;经批准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

    2、当年因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各类学校中累计满一个学期的);

    3、被管制、被劳动教养、被收容审查、被监视居住、被收容教育、取保候审以及强制戒毒的;

    4、考核年度内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经组织批准除外);

5、经区人事局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

1、新录用未参加过工作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对其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则补定考核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办理。

3、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解除处分的依据。

4、因与职务行为无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2、不依法依纪和岗位要求开展工作或妨碍和影响他人依法依纪和岗位要求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违章操作等,被投诉1次,经查情况属实的;

5、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单位中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7、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8、百分考核得分在94分(含)以下一年内累计达6次的;

9、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擅自离岗一年内累计超过6次的;

10、一年内受到2次诫勉教育或1次效能告诫(未受政纪处分)的;

1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组织安排的培训,或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12科级以上干部参加领导干部培训未完成学分制考核内容规定30个学分的及参加“双月论坛”次数低于4

13、当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仍在考察期内的;

14、一年内病假(工伤除外)、事假,扣除公休以后累计超过90天的;

15、其他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五、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


 
合格等次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2、在岗位工作或公务活动中或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纪律,组织他人集体上访的;

4、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情况属实的;

6、不依法依纪和岗位要求开展工作或妨碍和影响他人依法依纪和岗位要求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主观原因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要求的;

8、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9、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失误或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经商办企业或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11、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等,被投诉2次以上,经查情况属实的;

1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 ,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13、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正式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14、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累计超过2天,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一年累计超过8次的;

15、一年内受到2次效能告诫(未受政纪处分)的;

16、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合理安排的;

17、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

18、百分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下一年内累计达6次的;

19、在岗位工作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情况属实的;

20、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21、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或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应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22、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其他情况说明

1、新录用的未参加过工作的人员,当年度岗位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岗、定级的依据。

调任(选任)的事业单位领导和新录用的已参加工作并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由现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到新单位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本年度的军队转业到事业单位的人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结合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3、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4、对非组织原因而跨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跨年度期间不再参加考核。

5、县(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岗位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考核确定为不同等次的人员实行不同的年度考核奖、年终

奖发放标准:

1、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按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工资标准发放年度考核奖,同时发放年终奖。

2、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其年度考核奖和年终奖按60%标准计发。对第二年考核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取消其考核奖和年终奖。

3、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因受处分而未定等次的人员,不得发放年度考核奖和年终奖。已预发的奖金应予退回或从其工资中扣除。

4、在见习期或在试用期内的人员,见习期或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奖和年终奖按实际工作月度的50%计发。

5、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根据考核结果按月计发年度考核奖和年终奖。

6、本年度解除处分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并从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根据实际表现参照考核标准按月计发年度考核奖和年终奖。

7、对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发放年度考核奖、年终奖,待结案后,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则补定考核等次,并计发年度考核奖、年终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办理。

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任免机关应在三个月之内对其实施降职,并执行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按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9、对于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而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其离岗培训,同时变更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在本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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