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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

 yougs88 2017-03-28

一、案情:张某系苏州卡薇日化公司代理销售商,经营中由于缺乏周转资金,曾向他人借款未果。2004年6月15日晚上,张某携带一把玩具枪、一把匕首和一卷透明胶带,翻墙进入本组村民林某(张某平时称呼林某夫妇为七爷、七娘)家院内,进屋后持“枪”逼林某夫妇用胶带自绑双腿,后张某又将两人双手从背后用胶带绑住,威逼林某夫妇借钱。林某夫妇不得已说出家中钱藏在床下。张某从床下取出1万元现金并写了一张借条后,向林某夫妇磕头表示对不起,即携款回家。当晚,被害人亲属报警后,警察在张某家将其抓获,取回1万元现金。

二、分歧。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犯罪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受到心理活动的支配,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必然能够或多或少反映出其心理活动,包括动机、目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之目的。必须根据被告人所实施的全部客观行为来全面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本案中,张某除实施上述4个行为外,还实施了以下行为:1.曾为从事经营借款未果;2.翻墙进入的是其平时称为七爷、七娘的本组村民林某家;3.向林某夫妇磕头表示对不起;4.得款后回家睡觉,并将1万元放在家中。

三、笔者分析如下:如果张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实施抢劫,那么,我们就会产生以下几点疑问:1.作为一个正常理智且具有中专文化水平的人,张某会不会把作案的对象选择为近邻且关系比较好的林某?2.张某如果想非法占有该款,会不会在得款后直接回家睡觉?3.张某是否有必要写借条?4.该款是否能用来经营?仔细分析这几点,正是第二种意见所提到的几个案件事实,也印证了张某所辩解的“因开始借款未借到,害怕林某也不借,于是想强行向林借款”的辩解。也就是说,张某如果想非法占有该款,不可能当晚把款带回家,也没有必要写借条。他向林某夫妇磕头表示对不起,也正是非法占用心态的流露。因此,本案应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用之目的。根据抢劫犯罪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才可构成抢劫犯罪,而张某仅为非法占用林某款项,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原文来自人民法院报)

深海鱼评析:此案的社会危害性很大,若无罪,那些真遇到资金周转有困难的人,都可以上街去强行“借钱”。因此深海鱼认为,张某具有“非法占用”目的而不构成抢劫罪的论述,作者混淆了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犯罪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犯罪目的影响定罪问题,而犯罪动机影响量刑问题。本案张某的犯罪动机,是由于缺乏周转资金,向他人没有借到钱而想向林某夫妇强行借款,他和被害人人并无债权债务纠纷,这种无因性的强行占有,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林某夫妇的钱,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这个和有因性的或者债权债务纠纷的不同,比如强行索取合法债权、强行索取非法债权等,因此对本案应当认定抢劫罪较为妥当,并且应当认定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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