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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寳咱低调 2017-03-28

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沪0116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0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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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16刑初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冯某在经营上海英奇模具厂期间,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出票单位为上海满惠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97,79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32,157.51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汤某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档案材料,上海满惠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相关销售合同、提货单,被告单位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积极补缴税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冯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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