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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昵称1798323 2017-03-28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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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2.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火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

  2.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二)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三)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名称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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