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执行监督程序 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既是合作伙伴,又是商业上的利益同盟,为了建立一支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就必须完善关于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监督等程序,在合伙企业中,建立一种现代化的经营模式。 首先,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程序。普遍意义上的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程序,是以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为前提,合伙事务的决定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此,绝大多数关于合伙企业的项目,尤其是重大事项,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才能执行。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决定的合伙事务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合伙企业其他事务的决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依合伙协议约定决定,而且合伙协议的约定是优先的。 其次,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选择哪种执行方式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1.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即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数名合伙人,没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由1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委托一名合伙人负责全部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3.由数名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委托数名合伙人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执行方式适合于合伙人较少的企业。 最后,合伙事务的监督程序: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身为企业的合伙人,不仅要关注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监督程序,更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避免被其他人钻了自己的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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