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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盗刷案件,6步厘清审理思路(附证明责任分解图) | 庭前独角兽

 奇人大可 2017-03-29

獬推事按:信用卡盗刷案件几乎每天都在我们身边发生,这类案件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持卡人、发卡行及特约商户。发生信用卡盗刷时所产生的民事损害应当由何方承担、应当如何承担?法院在审理信用卡盗刷案件中应当如何向各方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各方当事人已完成举证义务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长宁法院邓鑫法官对信用卡盗刷案件做了专题梳理,本期小灶,推荐阅读时间5分钟


信用卡盗刷案件,6步厘清审理思路

邓鑫

上海长宁法院民二庭法官

1

固定诉讼请求并审查原告的请求权基础

首先,审查原告向发卡行或特约商户主张的赔偿盗刷、扣款损失是否明确了具体金额及币种;其次,原告主张的赔偿利息等损失是否明确了赔偿的范围、金额、计算方式及起止日期;再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释明,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例如,有些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包含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礼道歉等内容。法院应向原告释明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系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将产生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充分释明的基础上询问原告选择何种请求权基础进行诉讼。待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后,审查原告的事实和理由进而确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并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上进行审理。


2

审查被告的抗辩权基础

首先,被告对民刑竞合情形下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是否提出抗辩。在信用卡盗刷案件中,持卡人与发卡行、持卡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商事、刑事法律关系,故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发卡行以刑事追赃程序未完成为由主张民商事纠纷案件不应受理或应中止审理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审查被告对诉讼时效是否提出抗辩,持卡人主张免除盗刷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信用卡被盗刷之时起算。曾经出现过在发生盗刷两年后,发卡行作为原告要求持卡人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案件,此时持卡人再以信用卡被盗刷故不应承担相应债务进行抗辩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再次,被告对伪卡交易的过错责任提出抗辩;最后,被告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是否提出抗辩等。


3

归纳争议焦点

全面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后,有经验的法官会对案件审理思路及方向大致了解,能够及时归纳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引导诉讼。若被告抗辩应先刑后民的,应及时告知不予支持并继续审理;若被告并不否认系伪卡交易仅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则重点审理时效问题。一般而言,伪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及特约商户有没有尽到各自的注意义务,在伪卡交易中有没有过错、对损失的产生有没有因果关系是大部分信用卡盗刷案件的争议焦点。


4

举证责任分配

归纳争议焦点后应当组织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举证。持卡人应当对伪卡交易及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一般而言,以下证据可以认为持卡人尽到初步举证责任:1、盗刷发生后即时至被告营业网点拉取的交易明细;2、盗刷发生后即时购物小票;3、派出所报案回执及提及发生盗刷时信用卡由自己掌握的询问笔录;4、提供认定损失系盗刷人制作伪卡交易所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发卡行及特约商户应对其在伪卡交易中无过错及持卡人对伪卡交易存在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及特约商户应提交由其掌握的对账单、签帐单、监控录像等证据,以分辨交易人是否持卡人本人或盗刷的信用卡样式、颜色等与持卡人本人的信用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等。发卡行及特约商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上述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并没有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向发卡行及特约商户主张赔偿责任的持卡人。我们知道,要证明“你妈是你妈”是非常困难的,同样,要证明“持卡人在盗刷案件中不存在过错”此类消极待证事实亦十分困难。法院综合交易习惯、专业程度及优势地位的考量将“己方不存在过错、持卡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及特约商户,推定其能够提供对账单、签帐单、监控录像等证据并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相对公平的。

图一 证明责任分解图(点击看大图)



5

事实认定

一审案件的大量工作是查明事实,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之后,应当依据现有的证据及庭审过程认定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果案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根据前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结果意义上认定案件事实,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若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6

归责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后即可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如下:

发卡行及特约商户无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及持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义务的,发卡行及特约商户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免除责任;发卡行及特约商户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盗刷人追偿;发卡行及特约商户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与盗刷人恶意串通的,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的义务,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伪卡交易的,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损失。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伪卡交易造成损失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发卡行及特约商户承担。

(一)

发卡行的责任认定

关于发卡行是否存在过错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接到持卡人的挂失通知后是否及时办理并止付2、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未及时发现并清除盗刷人在发卡行ATM机安装的摄像头、盗码器等设备、信用卡硬件及软件存在不能有效防范盗刷人盗取信用卡信息等技术缺陷、盗刷人持伪卡进行柜台交易而发卡行未能识别等;3、格式条款中有无特别提示风险发卡行作为信用卡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对持卡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说明义务。比如要求持卡人签名、妥善保管卡片、开通网上银行存在交易风险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盗刷案件发生在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的比例日益增加,若发卡行未经同意擅自为持卡人开通电子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网络支付功能导致盗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持卡人要求开通电子银行或网上银行的情况下,若发卡行未尽风险告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特约商户的责任认定

关于特约商户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是否审核持卡人信用卡的完整性。包括是否本单位受理、卡面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卡片有无剪角、毁损或涂改痕迹等;2、是否审核持卡人的预留签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特约商户在持卡人刷卡消费时对持卡人的身份负有审查义务,确认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以及签购单上的签名一致。特约商户的收银人员作为接受专业训练的人士应尽到相对谨慎的注意义务,若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一致,应当认定特约商户已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反之,认定特约商户未尽审核义务,应根据过失程度与持卡人分担损失;3、是否接受空白信用卡。信用卡应当由持卡人本人签名,若特约商户接受了盗刷人提供的空白信用卡而导致持卡人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

持卡人的责任认定

关于持卡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遗失信用卡并未及时挂失;2、擅自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3、泄露交易密码;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用卡被盗刷且未及时挂失;5、轻信诈骗短信导致信用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6、在需要手机短信验证码确认交易的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手机卡被盗刷人冒用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图二 归责原则分类图(点击看大图)




本文编辑: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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