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5月1日起施行,浙江为企业工资支付立规!上班的你不看就亏了!

 cxag 2017-03-29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浙江省近日公布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劳动者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休法定假有工资


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离职后5日内结清工资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拖欠工资事件。

这些行为要处罚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浙江发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