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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事法庭20年典型案例选编(之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船舶优先权的认定

 京鲁老宋 2017-03-30

征稿启示

欢迎提供海事、商事裁判文书英文翻译件,让我们一起为推动中国法律走出去而努力奋斗

来稿请发至邮箱 jikang.sjtu@gmail.com

编者按:

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是宁波海事法院设立的第一个派出法庭,至今已经20年。20年来,温州法庭以一个合议庭的基本运作规模,办结各类案件4000余件,解决争议标的70余亿元,展现了较高的海事审判专业水平。温州法庭所办理的案件,有的具有前瞻性,相关审判经验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如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等。为给读者了解温州法庭20年来的海事审判情况提供一个全方位的指引,温州法庭汇编了《温州海事法庭20年典型案例选编》。值得指出的是,其中部分案例系多年前所办理的,有相当一部分案例也曾在各种刊物上发表过,温州法庭相关法官在组织编写的时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结合最新的法律和司法实践进行了重新解读,力求这些典型案例能再次焕发其应有的活力。本微信公众号(海事商事法律报告 | CMCLR)非常荣幸得到授权以转载这一凝聚了温州法庭全体法官心血和智慧的匠心之作,在此将分期推送其中的典型案例,希望能这些案例能为读者理解我国相关海事法律、司法制度提供指引和帮助。

 

本次推送由 CMCLR 执行编辑,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朱霁康(LL.B. Candidate, 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生)进行编辑与审校。

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厦门兴航宇船务

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船舶优先权的认定

要点提示


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虽具有船舶优先权,但在被请求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对请求人的船舶优先权主张不再予以认定。


案例索引

宁波海事法院(2011)甬海法温权字第1号(2011年3月15日)


案情

原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兴航宇船务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9日,福建省霞浦县海运公司(以下简称霞浦海运)所属的“霞运269”轮承运原告等四家货主的货物从上海至福建赛岐港途中,与北上航行的被告所属的“兴航168”号轮相遇,在温州大渔湾附近海域(北纬27°16′19″、东经120°42′25″)发生碰撞,导致“霞运269”轮以及原告等货物沉没。3月24日,霞浦海运与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沉船打捞合同》,委托打捞船舶和货物,其中货物打捞费约定按钢材出水量每吨1000元(包括短途运费和货物简单清洗费用)计收。4月15日,原告、霞浦海运、货物保险人共同签署《受损货物处理协议》,确定打捞费由货物保险人先行垫付、受损货物处理以及委托评估定损等事宜。原告的货物陆续打捞出水合计47件,重量266.379吨;灭失1件,重量6.475吨。经评估核定,原告货物价格7800元/吨,已打捞出水货物贬值584442元,货物灭失损失50505元,合计634947元。原告货物实际分摊打捞费用为27万元。

被告因“兴航168”轮本起海事事故,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宁波海事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裁定准许设立。被告已依法提供基金担保。霞浦海运与被告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经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后判决 “霞运269”轮与“兴航168”轮的碰撞事故责任比例各50%。原告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于2010年12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按6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52473.50元以及该款自2010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确认原告上述债权对被告所属“兴航16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并在被告所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基金中受偿;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本案事故系船舶碰撞引起,被告不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即使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的货物损失也应按保险公估核定数额认定。


审判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害赔偿确权纠纷。碰撞船舶互有过失,对财产损失应按过失程度比例赔偿。本院另案生效判决已经确定两船碰撞责任比例,应按该责任比例确定被告对原告货物损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由于被告已经就“兴航168”轮与“霞运269”轮碰撞事故依法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原告亦已依法申请债权登记,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货物损失系船舶营运中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属于限制性债权,应在基金中清偿,不再对“兴航16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原告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时支付的1000元,为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属非限制性债权,应由被告全额负担。综上,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海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赔偿款452473.50元以及该款自2010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受偿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债权;二、前款债权可在被告在本院设立的海事赔偿限制基金中受偿;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支付原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四、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8102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审判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的船舶优先权认定问题。


一、船舶碰撞损害所产生的债权,既享有船舶优先权,又属限制性债权


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就本案碰撞事故而言,原告的财产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而依照《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就本案碰撞事故而言,原告的赔偿请求,属于限制性债权,被告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如认定原告的债权具有船舶优先权,似乎也符合法律规定。


二、船舶优先权清偿顺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或基金分配顺序的不同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依照《海商法》的规定,本案原告主张船舶优先权的目的,在于依照船舶优先权的清偿排序,使其债权在有限的事故赔偿总额内获得足额清偿。

但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其限额或基金的清偿排序与船舶优先权的排序完全不同。《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在第(一)项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第(二)项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责任限额计算方法规定之后,第(三)项规定:“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规定:“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如果同时认定船舶优先权,则将与责任限额或赔偿基金的分配发生矛盾和冲突。尽管船舶优先权的清偿排序是针对船舶拍卖款分配的,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清偿排序是针对赔偿责任限额或赔偿基金的,在责任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情况下,不存在拍卖船舶清偿既具有船舶优先权又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问题,但在责任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未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情况下,如果拍卖责任人的船舶用于清偿其既具有船舶优先权又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时,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


三、根据《海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清偿顺序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赔偿限额或赔偿基金清偿顺序的实施


如何解决上述矛盾和冲突,如何适用上述法律呢?现有法律有原则性的解决方案。《海商法》第三十条规定:本节规定(即船舶优先权一节)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该条被认为是解决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之间冲突的规定,即:船舶优先权清偿顺序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赔偿限额或赔偿基金清偿顺序的实施。换言之,当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再适用与其相冲突的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四、原告主张船舶优先权,被告没有抗辩,《海商法》第三十条的适用极易被忽视


责任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案件,由于事故的赔偿总额往往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故债权人通常依法主张船舶优先权,以使其债权得以足额清偿。而作为债务人的责任人,由于赔偿总额已依法受到限制,并不关心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以及能够得到的清偿数额,因此,对于债权人的船舶优先权主张,不会积极去抗辩。而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也往往习惯于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没有注意适用法律的矛盾和冲突,加之《海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故未主动适用该条的规定。[1]本案判决注意到了船舶优先权清偿顺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清偿顺序的不同,并认定原告的债权应在基金中清偿,而不再支持原告船舶优先权的主张。但本案判决未适用《海商法》第三十条,似存瑕疵。


五、不认定船舶优先权的理由及表述


在如何处置债权人所主张的船舶优先权上,裁判理由和表述不尽统一。如本案表述为: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货物损失系船舶营运中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属于限制性债权,应在基金中清偿,不再对XX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也有表述为:因被告已依法享受并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在此次基金内分配的债权均是因船舶碰撞所造成的,均对XX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故原告关于船舶优先权的主张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也不再对其此项请求进行判决;[2]还有表述为:由于被告已经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而《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顺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故对船舶优先权不再适用。[3]相比较而言,最后一种表述方式更符合《海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为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意味着不再适用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1] 宁波海事法院(2006)甬海法权字第63号案。

[2] 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权字第6号案。

[3] 宁波海事法院(2007)甬海法权字第17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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